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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大快人心,昆山“砍人反被杀案”于某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陶跃明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2日
/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 陶跃明
 
2018827,浙江昆山发生砍人案,宝马男砍人反被砍,宝马男命归黄泉。
 
昆山砍人案激起了民众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的热议,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人认为宝马男持刀行凶在先,不慎刀落,于某拾刀反砍,宝马男逃窜后还可能反扑。当时情况紧急,生死存亡,于某有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
 
有人认为于某的行为前期属于正当防卫,在宝马男逃避时于某仍步步紧逼,挥刀砍伤致死,防卫行为超过出必要的限度,已转化为防卫过当。
 
201891,昆山警方通报,昆山“砍人反被杀案”于某属正当防卫。   该案定性为正当防卫,可见正当防卫不要求精准还击,也有助于激活被认为处于休眠状态的“无限防卫权”刑法条款。该案必将成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教科书式经典案例”。
 
 
大快人心,奔走相告!
 
“无限防卫权”刑法条款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