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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重婚罪
作者:崔晶晶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5日

关于重婚罪
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我关于重婚罪的认定,这些客户大多是遭受丈夫背叛的女性,他们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寒,所以在提出离婚分割财产之前都想让对方受到更重的法律制裁,所以就想以丈夫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为由追究丈夫的重婚罪,但重婚罪的构成有很严格的要求,现在我就该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什么叫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其他人登记的,是两个法律婚的重婚。这种情况是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而领取的结婚证。
二,未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认定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重婚行为的理解
重婚行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符其实的重婚,即在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种情况是在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方式,一是法律婚姻(即登记结婚),二是事实婚姻。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事实婚姻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会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他婚姻关系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
二,对事实婚姻的的认定
我国在不同的阶段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在此我们不一一论证,简单说一下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而所谓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达到22岁,女达到20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前婚和后婚的性质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须是法律婚。
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婚姻仅限于前婚是法律混,后混为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情形。而否认了先后两个事实婚,或先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为事实婚姻时,其属于违法婚姻,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不予保护,故无论后婚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未侵犯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客体。
2,在前婚是事实婚时,当事人没有合法配偶身份,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所以,在前婚为事实婚时,既缺乏犯罪主体,又缺乏犯罪客体,无论后婚事实婚或法律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也同意上述观点。首先是因为《婚姻法》与《刑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在民法上已经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上讲,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就更没必要保护。
其次,如果刑法仍对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则可能使民法苦心造诣建立的婚姻登记公示制度毁于一旦,因为不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依据刑法得到保护的话,则任何人都可以无视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
最后,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或登记机关解除,而事实婚姻的解除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难以确定何种情形下是解除婚姻关系,何种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关系而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这一点在此就不多赘言了。
因此,重婚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一下问题:意识重婚行为是两个的重合,故行为人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事实上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二是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的,上述几种情况都是受客观条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重婚行为,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三是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或仍然存在,此时一方或双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形成事实婚姻的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