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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章丘律师胡安昭谈签订产品定作生产加工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作者:章丘胡安昭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3日


对于产品加工合同,胡安昭律师结合法律实务经验谈一下签订本类合同加工方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以及履行本类合同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 对于产品定作加工生产类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注意合同的名称就应该注明《产品定作加工合同》或者《加工承揽合同》,如果写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则与本合同的约定事项出现偏差,因为本身合同的内容就是产品加工,适用合同法中加工承揽类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单纯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往往指单纯的标准化生产的种类物产品的买卖行为一般不存在定作和承揽行为。
二、 对于合同的签订地,胡律师建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比如一些在加工方所在地签订的合同,但合同上注明的合同签订地却是在定作方所在地。这虽然并非大的问题,但胡律师认为签合同就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同签订地可能影响该案的管辖权,一般来讲,加工承揽方所在地法院对合同争议发生的诉讼有管辖权,但如果合同中注明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可能就会产生必须到合同签订地去起诉的情况,因为约定大于法定。而如果合同签订定本身就是原告(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但签的合同上却写的合同签订地是被告的所在地址呢?所以为避免这样的麻烦,实事求是就好了。
三、 对于分期支付款项的产品加工合同,往往双方会约定合同进行到哪一步支付多少百分比的款项,这里容易出现一个漏洞,胡安昭律师举例说明一下,货到安装完毕后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九十,那如果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定作方现场变更了当初约定的安装要求,比如在原来安装加工物的地方定作方临时要求留一个通道,这时,就会因为通道的存在,原来定做的加工物会剩下一些零件。这时,加工方是完全按照定作方的指示去做的,但如果后来定作方迟迟不支付货款,加工方无奈起诉的时候,定作方可能会扯皮说加工方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加工产品安装完毕,现场还遗留有一些剩料。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在合同中就应当注明,如果定作方在签订加工合同后出现变更加工物要求的情形时(含安装),定作方应当在变更当日给加工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并且因该变更产生的费用增加以及其他问题均由定作方承担责任。否则,到后来,定作方加工方可能会因为这个问题扯皮,定作方拒不承认提出过变更定做要求,反正,双方都闹到法庭上了,定作方未必会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相反会编造理由推卸责任。
四、 产品加工或者产品买卖类合同的签订,往往是由双方的业务代表签订,即便合同约定双方盖章后合同生效,如果有甲乙双方代表都签字也都双方都有好处。因为双方任何往来都通过盖章的形式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往往很多内容都是双方业务代表签字,如果合同上没有业务代表的签字,到后来,己方拿着对方业务代表签字的证明材料,对方为了逃避责任,可能会说我们不认识出证明的这个人,这个人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如果原来签订的合同上就有该代表的签字,对方可能就比较难以否认这个业务代表不是他公司的职工,也就不好推翻该业务代表出具的一些证明材料。当然,稳妥谨慎起见,双方一些交往事项的往来,最好还是通过盖章的形式。而且最好的证明材料是盖红章后邮寄。退一步讲,即便无法做到全部都用这种方式沟通,最起码通过传真、扫描件沟通时也应当注明双方均认可传真件、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五、 加工方货到安装完毕之后,应当让定作人出具盖章的证明,证明货物安装完毕验收合格,这样做也是为了进一步防止日后双方因是否安装完毕问题再出现扯皮。当然,加工方送货时也可以提供一式两份的装货清单,双方均盖章确认,甲乙双方各方执一份,在以产品重量定价的付款的加工合同中这一点尤其重要。
六、 在签订加工合同前了解对方公司的运营和信用情况也很重要,现在可以通过百度搜索或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等方式了解对方公司的一些具体经营信息和涉诉类信息。
综上,以上内容是对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的一些参考性意见,如果您觉得有用可以参考一下,如果觉得没有用可以直接无视了。另外还有其他问题的话可以百度章丘胡律师或者胡安昭律师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