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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给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差额获得仲裁委支持
作者:章丘胡安昭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XX号
申请人:张华(化名),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现住
所:济南市章丘区XX街道XX村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区XXX中学。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XX,被申请人职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华(化名)及委托代理人胡安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07年10月至2020年9月3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公寓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10月至2011年4月仅为600元,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仅为700元,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仅为800元,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仅为1000元,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仅为1200元,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从事公寓管理工作全年无休,一天二十四小时待在工作岗位上,但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9月末,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2020年9月下半月工资至今未发放。故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工资
5687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49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3383.87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2019年、2020年加班费
194078.13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份下半月工资600元。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均不存在,退一步讲,带薪年休假以及加班费均不存在相关事实,均不应予支持,且已超过仲裁时效。
本委查明:
1、申请人生于19XX年XX月X日,被申请人前身为章丘市XX中学,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3、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份工资600元。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1、申请人主张自2007年10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入职时工资为现金发放,2019年改为银行转账,并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章丘市XX中学2007年12月12日出具的证明、工作证、职工名单及电话、安全职责牌、视频、照片、录音、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对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主张申请人2018年8月到学校,双方系劳务关系。本委认为,按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章丘市XX中学2007年12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与其他证据可以互相印证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被申请人虽主张双方为2018年建立劳务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申请人主张本委予以采信。
2、按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发放、休息休假等具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来看,申请人的月工资一直低于章丘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工资56870元理由正当,本委予以支持。(章丘胡安昭律师案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关于带薪年休假超时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2704 元(1730+21.75×10 ×2+1730+21.75×7×2)。
3、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249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委予以支持。
4、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按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 84 号)第6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5、双方对被申请人未申请人2020年9月份下半月工资 600元无异议,被申请人应当支付。
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第6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章丘胡安昭律师案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1 人最低工资标准差额56870元、经济补偿22490元、未休年休假< 工资2704元、2020年9月份工资6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XX
二零一年二月XX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