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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后,一方赠与未成年子女特定用途的财产不得擅自挪用
作者:邓晓容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3日

离婚后,一方给予未成年子女特定用途的财产,另一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另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判决支持。
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容,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十万元。事实与理由:**与**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一女***。****年6月6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后,双方于****年6月29日再次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自愿在湖南长沙为婚生女购置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为婚生女***。**一次性支付十万元,在****年7月5日前将上述款项打入**账户。离婚补充协议签定后,**依约将十万元打入**账户,但**却未能为婚生女***购买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认为,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违反相关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双方身份关系属实。离婚后,双方于****年6月29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属实。**也收到了该补充协议约定的二十万元,其中十万元为***购买房屋的款项。但离婚后,婚生女一直由**在抚养。因为抚养压力过大,**与**协商给予缓冲时间购买房屋未果。**可以在两年内购买房屋。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与**原系夫妻。****年6月6日,双方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离婚协议还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
****年6月29日,**与**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原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女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一次性支付女方十万元整。补充协议还约定女方自愿在湖南长沙为婚生女***购置房屋一套,男方一次性支付十万元整,产权登记人为***。补充协议约定上述二十万元在****年7月5日前支付完毕。
离婚补充协议签订后,**向**支付了二十万元,但**至今尚未为婚生女***购置房屋。
2017年7月12日,**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变更由**抚养,**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离婚补充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公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对签订离婚补充协议未持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对十万元款项为购房款性质也未有异议。**在收到该款项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为婚生女购买房屋,但从收到款项至今已有三年多,**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因此,**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