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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P某贩卖毒品案(原创)
作者:沈英华 律师  时间:2010年06月19日
景德镇P某贩卖毒品案(原创)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P某的辩护人,根据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存在特情诱惑,应当从轻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案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诱惑犯罪情节,理由有三:
其一,禁毒民警不早不晚,正好在买卖双方交易完毕时出现,证明禁毒民警是得到情报后事先埋伏、守株待兔、一举擒拿。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印证了这一点。
其二,按照常理,买卖双方当场交易毒品被抓,均属犯罪嫌疑人,双方均应被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但是本案事实却是:卖方当即被刑拘,而买方却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证明买方是禁毒民警为P某安排的特情下线,否则无从解释。
其三,买方陈述笔录,错把禁毒民警的手机号码说成P某手机号码,证明案发前后买方与禁毒民警及P某都通过电话,导致买方混淆了。
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据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尚好,加之其贩卖的毒品被当场缴获,没有流向社会,客观上没有对社会构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所施行的酌定从轻情节。
三、  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被告人举报T某非法持有毒品105.9805克,T某可能获得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P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沈英华 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注: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辩护人第二点、第三点辩护意见,已依法对P某减轻处罚。特情引诱情节,因侦查机关否认没有被采信。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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