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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绝重新鉴定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创)
作者:沈英华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03日
原告拒绝重新鉴定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L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其与W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拒绝重新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收到《民事诉状》以后,依据下列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中,原告W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同意,单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剥夺了被告“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的权力,导致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脱离法院及被告监督,显失公正且有明显错误。
2、本案所谓伤害系击打造成,情形与交通事故更加接近,伤残鉴定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更加合理。
3、赣司鉴协会字(20103号文仅为行业协会的一个通知,并非强制性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某司法鉴定中心据此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系与原告恶意串通,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退一万步而言,即使依照该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点意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经签署鉴定协议书后,也可比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个标准中最适合的条款进行评定。”并非一定要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签署“鉴定协议书”。
4、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的是“CT81829)”片子,而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摘要的却是“CT扫描(8182)”,两者截然不同,可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可信度极低。
5、某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鉴定材料”仅仅是“CT扫描报告单”,没有检测分析CT扫描片子本身,缺乏客观公正性。
6、时隔三年后进行伤残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竟然没有拍一个反映原告恢复状况的片子,无法证明原告骨折是否属实,无法分析原告预后情况,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7、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居然没有参照治疗医院的医疗资料,鉴定意见显属主观臆断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院收到被告递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之后,已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由审判监督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了鉴定机构。但是此后由于原告心虚,知道自己的损伤尚不构成伤残,因此一直拒绝配合重新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不应采信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二、 原告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1、原告损伤不构成伤残,其诉求残疾赔偿金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院不应支持。
2、原告损伤不构成伤残,依据《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被告已经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原告拒绝配合,导致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不生效,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4、其他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审核并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2014
景德镇律沈英
江西景德镇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11-12届)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13707981937】【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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