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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大家悠着点,刑法新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沈英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6月01日
大家悠着点,刑法新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江西博客总编王光忠先生《江西博客的2009220》介绍,20087月,江西博客博主“默子许”的一篇日志《南昌,文化沙漠之城》,引发过一场不大不小的博客争论,导致“一批”博主同时对自己的博客进行“整站加密”。2009220日,因一位博主在其日志里透露了(可能是无意的)另一位网友自己并不希望公开的个人信息,江西博客对这篇日志进行了“待审核”处理,导致“十一位”博主集体自行删除博客,包括颇具声望的南昌老酒、大饼师傅、三解茶居等,其中还有我在江博难得遇见的法律同好忘年之交LH小妹。此后在江博引起了强烈地震,震级仅次于唐山。大家就管理员是否应该审核博主日志争论不休,我也凑热闹顺手丢了两块小石头,这两天眼看着慢慢冷却下来。
不料我今天又捡着了一个话头,还想唠一唠。就在今天,不,现在是零点,应该说昨天,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新增了一个罪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原文如下: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显而易见,中国刑法又进了一步,近几年颇有争议的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问题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而这恰好又和江博上周发生的删博事件息息相关。事实证明,王光中同志试图保护博友信息(隐私)的做法具有前瞻性,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不谋而合。我们大家都应当对管理员的煞费苦心多加理解,即使有不妥的地方也应谅解。因为他们要统筹全局,要尽量照顾到每位博友的利益。德高望重的南昌老酒、大饼师傅、三解茶居以及初露头角的LH小妹等等,既然法律都已这样规定,你们也可消消火气,谅解我们的服务员王光中,把家重新安在江西博客。我看了好多博友的留言,大家对你们的离去都心有不甘,都不习惯没有你们身影的江西博客。我的心情也是如此。
此外,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此提醒博友,随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可是违法的哦,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父老乡亲兄弟姐妹们,大家悠着点吧,千万别去触法律的霉头,国法无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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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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