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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09418解答法律咨询两则(原创)
作者:沈英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6月01日
09418解答法律咨询两则(原创)
 
2009418上午,景德镇市司法局组织全市律师在人民广场举办大型法律咨询活动,本人有幸在现场解答台(主席台)当众解答了两个民事问题,现整理如下并发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1、问:我朋友在建筑工地上做泥工,和包工头签了合同。去年底做工时朋友不小心摔伤了,包工头付了1万元医药费就说没钱,并说自己没有法人资格,没有能力赔偿。现在包工头的人都找不到了,我应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属于工伤。按你所说,包工头没有法人资格,你可以找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也没有法人资格,你可以找发包单位或业主,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医(20058号文有明确规定: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具有法人资格的,则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承担;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不具法人资格的,赔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单位或业主承担。
因此,你应该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再找他们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2、问:我从小和外婆一起生活,外婆居住的是房产里的公房。去年外婆病重时说百年后房子由我继承,并写了遗嘱。外婆去世后,我想按照遗嘱继承外婆的房子,问我外婆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你外婆的遗嘱无效。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人的财产,遗嘱就属无效。因为你外婆居住的是房管部门的公房,你外婆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你外婆去世后,你可以写报告向房管部门申请租用。如果房管部门查实你另有房屋居住,也可以收回房屋,再租给居住条件更困难的人。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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