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窝藏偷来农用三轮,律师辩护单处罚金
作者:张长海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1日
——陈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286,陈某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弟弟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陈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陈XX是因替别人窝藏盗窃来的一辆农用三轮车案件被拘留、逮捕的,该起案件窝藏赃物价值约6000余元,该案一案两犯,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委托人陈某所说的基本一致。
后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时,办案律师及时的向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陈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陈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200232919时许,被告人邓XX窜至韩城铁路公寓院内,将同村孔XX的巨力牌农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邓XX找到被告人陈XX,讲明了车的来历,后将车放置陈XX亲属家中。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XX明知系他人盗窃的赃物而故意窝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陈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犯罪作用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二、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陈XX能够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偶犯;在归案以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主动向法庭交纳了罚金。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陈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陈XX犯窝藏赃物罪,单处罚金2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陈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陈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偶犯;在归案以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主动向法庭交纳了罚金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陈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陈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441 5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陈XX亲属的委托,经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陈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作用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没有参与盗窃犯罪,只是出于江湖义气为其朋友,本案第一被告人盗窃的农用三轮车,帮忙找了一个藏匿的场所。因此,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犯罪作用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二、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陈XX在参与本案的盗窃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三、X能够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破案的前后,一直都能够全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刚才又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被告人陈XX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缴纳了5000元罚金。这充分证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陈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偶犯;在归案以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主动向法庭交纳了罚金.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陈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陈XX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陈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陈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陈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