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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理解产品缺陷的内涵和外延
作者:黄松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1日

如何理解产品缺陷的内涵和外延
——石某楼等与王某涛、山东小鸭集团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①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黄松林律师②
一、【案件导读】
受害人石某凤因使用燃气热水器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虽生产者和销售者均认为受害人未做尸体解剖,死因不明,但尸体解剖并非确定受害人死因的唯一手段,受害人死因明确。虽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热水器的气密性、火焰的稳定性和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即燃气热水器的燃具并不存在产品缺陷,但仍不能证明其产品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其产品缺陷包含但不限于燃具缺陷。即使不能认定涉案热水器由销售者安装,但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正确的安装、使用和防止危险的方法,未尽此义务即具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受害人不能充分认识到安装或使用不当具有高度危险性,进而导致受害人在使用该热水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本案产品生产者山东小鸭集团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和销售者王某涛均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1、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石某楼,男,汉族,1940年8月6日出生,安徽省宿松县人,住本县复兴镇老岸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4008060338.
①裁判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入选2013年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②黄松林律师,男,1967年生,法律本科学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年执业,2009年荣获安庆市司法局先进个人称号,2013年被评为安徽省优秀县域律师。
被告:王国涛,男,汉族,1981年8月6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破凉镇破凉社区,经常居住地宿松县孚玉镇东方盛世皇朝家俬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108064412.
被告:山东小鸭集团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小鸭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41586-7.
法定代表人:贺磊,该公司总经理。
2、案情概述
石某凤,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宿松县人。2011年3月20日凌晨一时许,石某凤被人发现死于租住屋中卫生间内,发现时卫生间淋浴喷头依然在喷水,液化气罐阀门、热水器均未关。宿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现场勘验结合调查走访分析认为:石某凤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涉案“小鸭”牌热水器生产者系山东小鸭公司,销售者系王国涛,购买者系受害人之女原告王某,购买时间及安装时间系2008年10月10日,安装系王某涛派人安装,热水器排气方式为自然排气式(也称烟道式),热水器与淋浴器为同室。
三、【案件审理】
2011年10月27日原告石某楼等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认为涉案产品“小鸭”牌燃气热水器生产者山东小鸭公司及销售者王某涛作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未能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具有过错,应共同承担石某凤死亡损失537861元。
二被告认为:宿松县公安局对受害人未做尸体解剖,其《石某凤意外死亡时间调查情况》分析:“死者石某凤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石某凤的死亡与涉案产品有直接关联。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山东小鸭公司对涉案产品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并提供同型号、同期、同批次国监热字、国日金检字号的《检验报告》若干份,以证明山东小鸭公司产品质量合格。2012年1月5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1】鉴字第4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从定义可以看出,自然排气式燃气热水器和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排气管将烟气排至室外。自然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无排烟管将烟气排至室外时,其实质上就是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本案)就其现状而言,该小鸭燃气热水器实质为直排式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未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第5.3.2.1的要求。”
山东小鸭不服上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沪华碧【2013】物鉴字第017号)检验结果认为:“1、涉案燃气热水器的气密性、火焰的稳定性和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符合GB6932-2001《家用燃气热水器》要求。2、涉案燃气热水器的安装质量不符合GB6932-2001《家用燃气热水器》附录A中A4.1的要求。”根据该鉴定,山东小鸭认为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没有缺陷,因而不承担产品产品责任。王国涛亦认为,涉案产品没有缺陷,原告又不能证明涉案热水器系销售者安装,因而亦无须承担销售者责任。
案经两次开庭审理,2013年7月25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院认为,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必尽的义务,是其产品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作为生产者在其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同时,仍有责任将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予以排除,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被告山东小鸭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故其对石贤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涛在派人安装时不按照热水器安装规定进行安装,未将热水器主机和淋浴器分室安装,且在该热水器未配备排烟管道的情形下仍然予以安装。由于其未尽完全告知义务和安装过错,导致石某凤未能充分认识到若安装或使用不当则具有高度危险性,进而导致石某凤在使用该热水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告王某涛在销售行为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对石某凤的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分析,根据各自原因力大小,四原告、被告王某涛及被告山东小鸭公司对案涉损失分别承担30%、40%、30%的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产品质量纠纷,但无疑如下几个典型性的问题需要正确的司法认知:
1、涉案热水器经鉴定燃具质量并无缺陷,能否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生产者提供同类型同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能否证明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
2、如果热水器非销售者安装,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有无过错?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3、未经尸检的报告能否作为受害人死亡原因的依据?
本律师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只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即为缺陷产品,此即产品缺陷的内涵。根据该内涵,其外延则涵盖:①“产品缺陷应当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四种。对于原材料缺陷和装配缺陷,有的单列为一种,其实应包含在制造缺陷中。”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第5.3.2.1条规定:“自然排气式热水器宜配备直管、弯头、防风罩及固定件等。”“宜”作“适宜”理解,有”应当“之意,在具有危险性的产品责任中,表示的是生产者应当尽善良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山东小鸭公司认为所谓热水器的产品质量,应当考证的是燃具的气密性、火焰的稳定性及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这里涉及的仅仅是燃具质量,是对缺陷的狭隘理解,涉案产品装配存在明显缺陷。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鉴字第4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下列评判一语中的:“就其现状而言,该小鸭燃气热水器实质为直排式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未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第5.3.2.1的要求。”所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拒绝对燃气主机做进一步鉴定,而直接认定该产品为缺陷产品。虽《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沪华碧【2013】物鉴字第017号)证明其燃气主机并无缺陷,但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仍认为该产品为缺陷产品,该判决就是从产品缺陷的内涵——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作出判断,但不如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鉴字第4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更为直接,更揭示其本质,同时亦未将装配缺陷作为产品缺陷的一种予以列明,使当事人对产品缺陷的外延缺乏了解。
同类型、同批次的产品质量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质量,因为种类物不能代替特定物。②“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号生产出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的反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陈梅金、林德鑫的反对理由成立。”
2、销售者未尽警示及跟踪观察义务,未尽安装义务,致涉案热水器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
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主体要求具有单位资质及个人资质,案涉地宿松县尚无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使销售区域的产品销售存在安全隐患,具有售后的跟踪、服务过错。
生产者及销售者仅在产品说明书上的警示显然是不够的,作为消费者的不特定性,不能保证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够阅读或正确阅读说明书以及能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4.2.3 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在安装和使用燃具和配件时应采取哪些措施。4.2.4销售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应提供燃具和配件的危险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在安装和使用期间可能预见的危险。”王国涛未尽上述义务,未保证产品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应当承担产品警示说明缺陷的侵权责任。
3、石贤凤死因明确
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关于尸体解剖主要有以下几条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3、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对死因不明的,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方应当进行法医解剖。尸表检验及现场勘察均可以确定死亡原因。
本案死者检验时具有尸体发软、被压迫部分尸表斑痕明显等特征,结合死者死亡地点、调查走访,完全可以得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因此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同时,该证据系有资质的法医人员经现场勘验检查,由宿松县公安局出具,为国家机关依职权所作的书证,具有高度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证据认证如下:“宿松县公安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法医现场勘验检查,结合调查走访分析认定石贤凤系在卫生间内淋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予以采信。”
五、【办案心得】
1、证明事实。本案在接受委托之后,迟迟三个月后才启动诉讼程序,因为本案首先在一事实上难以认证——热水器到底是谁安装的?为此,本律师调取8份证据“书证:销货单、公文书证宿松县消费者协会的事件报告等。言辞证据:对房东及其他知情人的调查笔录;对其他销售热水器商家的调查笔录;对曾在被告王国涛家购买热水器的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从不同角度证明,涉案热水器系本案热水器销售者王国涛安装。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并作为王国涛的过错之一。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律师奉行二个原则,第一,在案件启动之前,把案件的最坏结果考虑好,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弥补缺漏,即使案件结果不甚理想,委托人也能理解。第二,根据前述考虑的案情,必须在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收集好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因为一旦案件启动,对方当事人出于利益考虑,干扰知情人如实作证,则取证尤为艰难。既然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前也要完成举证义务,为何不在案件启动前就作好准备呢?
2、演绎法律。从现场照片判断,受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热水器取气和排气同室所致,热水器的主机很可能并无质量问题,而生产者对此肯定举证证明,此种情况下,证明其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义务又转移至原告,如何论证产品存在缺陷?这就要求办案律师从产品缺陷的本质来分析论证,既然涉案热水器其性质与分类属于烟道式,那么烟道的配备即为必须,而关键证据产品的“装箱单”里并未有烟道配件。这属于装配缺陷,而非安装缺陷。分室安装严格来说是从安装的角度解决烟道未配备的缺陷,其本身并不能否定未配备烟道的产品缺陷。在未配备烟道的情况下,销售者即有安全防范义务、告知义务及进行分室安装的规避义务。通过上述论证,就解决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③耶林曾宣称:“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不是口号,而是法律的精髓,以此为纲,纲举目张,其演绎出来的结论则符合法律逻辑和日常生活事理。对于律师而言,其诉求就能得到法官的认可和法律的支持。

注释:
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5页。
②“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③转引自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页。
该案例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中国民商事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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