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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土地纠纷上访的成本
作者:李芬团队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0日
自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实施以来,信访访有了法律依据,信访也成了百姓反映问题、主张权利的重要途径。土地案件纠纷是涉访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占据群体性信访事件的主要份额。《信访条例》实施已有四年之久,我们通过接受咨询和代理纠纷案件,接触到了大量的曾经信访过的当事人。在此,就土地案件信访成本问题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1  经济成本分析
    物质条件状态是维权的经济基础,弱势群体维护权利首先会考虑到经济成本。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需要差旅、食宿费用,查阅资料需要查询、复印费用,到法院起诉需要立案费用,聘请律师需要律师服务费用。这些费用也许数额不是很大,这对于维持正常的生活、子女教育等正常开支纯属于预算外消费,这对于本来经济就不景气的低收入人群来讲确实是不小的开支。单在这个层面理解通过自己信访相对于聘请专业人员维权来讲所花费的成本属于低的。当然,重复的、长时间、长距离、群体的信访所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加之信访人因参与信访而导致的误工费用,有时信访成本比聘请律师的费用还要高(这里还不考虑信访人信访过程中的身体劳累、甚至由于种种原因受到的心灵打击、创伤的成本);另外,有部分有点经济条件的信访人为了配合信访,达到给相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解决目的而采取的其他非法律途径的一些花费,往往也比较可观。
2  时间成本分析
    信访群众有一些相似之处,就是有相对足够的时间,时间对信访人而言一般并不珍贵。群众通过信访方式能够较为迅速并且更直接的接触到争议纠纷的主管、监督单位或裁决人员,直接反映相关问题,这是信访群众所需要的。但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从信访事由的提出、受理、复查、复核也需要近半年时间。但需要强调注意的是,虽然从时间单位上考虑不是什么难以接受之事,但往往由于信访而导致一些行政行为(如:批准征地、实施征地、城市拆迁、行政处罚等。)失去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时效,导致失去行政、司法救济的胜诉权。这种成本虽是无形的,但代价是“毁灭性”的。
3  信访结果分析
    维权结果是维权行为的最重要目标,由于信访纠纷一般比较复杂,也多经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处理不得解决或不好解决的问题,往往信访结果都不得乐观。作为主管机关、上级机关或职权单位的信访部门对下级已经处理的事项通常不会有新的观点或不同的态度。尤其是在信访体制的设立来看,信访机关不是“实权”部门,对一些热点、焦点问题(如:涉及征(占)地、拆迁问题)“无能为力”;即便转到下级政府或机关处理,但也由于地方政府对地方利益的保护需要处理也往往流于形式。
4  政治代价
    现在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事,实践科学发展观、纠正作风建设要求各地重视工作作风、转变转变工作态度,执政为民、执法为民,这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但由于经济、社会处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殊阶段,一些矛盾暴露的比较突出,也很难解决。比如:土地问题,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征地补偿标准计算方式、标准对失地农民而言不太合理,法律制度造成了征地过程中农民获得补偿时的的不利结果。而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部分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导致在征地、占地过程中发生一些纠纷。这种纠纷是利益上的纠纷,是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重,还是以群众个人利益为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观点。因此,有少数人员认为农民与政府争土地权利是“刁民”,造成社会不稳定,是不稳定因素的来源。对土地信访行为进行“打压”,“信访”和“打官司”的群众受“歧视”。我们接触过一些实际案例,如:一些群众由于不满征地提出维权主张,他的家属在某事业单位上班,被要求放假回家做其放弃维权主张;甚至一个群众,怕自己反映土地问题而影响到子女考大学的录取,当然,这只是他个人的认为而已。但这也反映了“信访”群众的“心里压力”!
    综上,土地纠纷信访,三思而后行!要杜绝违法信访、无理信访。依法维权才是根本,也才能得到政府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