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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工不同酬说再见!
作者:李芬团队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3日
同事一月拿几千元,自己却仅拿几百元。在鹤壁市某公司上班的朱先生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资后,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将单位告到法院。71日,鹤壁市山城法院作出判决,朱先生所在单位应当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
  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判决,对于全国数不清的临时工来说,不啻于天方夜谭。胡某也曾是一个资深临时工,在番禺某家事业单位足足服务了11年之久,相对于在编的同事,胡某基本工资只有他们的一半左右,每月少2000元以上,一些福利更是临时工所没有的。而两者的工作并没有区别,任务甚至比在编者还要重。单位有一些临时工曾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当时的主要领导公开表示:同工同酬的要求是荒诞的,让临时工心里凉了一截。直至今天,胡某离开数年,这家单位仍然双轨着。
  用人单位最爱用历史原因来解释这一现象,但我要说,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同工不同酬,最终造成事实的身份歧视都是不公平的、不可接受的。凭什么同样岗位、同样工作量,一些人的报酬就要比另一些人高出许多?编制又是什么东西,能够化解这天下之大不公?为什么有些单位又可以实行同工同酬?这说明,意愿是同工不同酬的第一原因。
  7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工不同酬现状将会有望改变。果真如此,实为天下临时工之大幸也。如果在用人单位再遇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权,向同工不同酬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