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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应保障死刑犯及近亲属会见权
作者:李芬团队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5日
法院应保障死刑犯及近亲属会见权
712日,社会广泛关注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有了最终的结果,案件主犯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曾成杰的女儿曾珊表示,昨天她收到了来自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通知的挂号信。这份标注日期为712日的通知内容为:罪犯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经本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业经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院遵令于2013712日在本市沙坪刑场执行枪决,特此通知。通知还附注:接此通知的一周内到火葬场领取骨灰,到看守所领取遗物。
曾珊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按照挂号信的邮戳显示,信是在713日邮寄出来的,“我们决定今天去领回父亲的骨灰跟遗物”。
曾珊还说,信封上的地址是她、哥哥以及爸妈的住址。14日,哥哥接到快递电话,说有封挂号信,但是他和曾珊都在长沙,就请一个朋友帮取了,随后带给他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由此可见,死刑执行法院不仅要保障死刑犯的会见申请权,而且还要保障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申请权。
死刑犯放弃申请,不等于近亲属也放弃申请;保障了死刑犯会见权不等于同时也保障了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权。尽管该条文中没有类似“应当告知近亲属有权会见死刑犯”的文字,但是既然近亲属“有权”申请会见,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另外还要及时安排会见,那么,死刑执行法院最起码要告知近亲属死刑执行的机关和死刑执行的时间。
即使死刑犯明确表示拒绝会见其近亲属,也不免除死刑执行法院在死刑执行前通知死刑犯近亲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