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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作者:李桂娟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并且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恶意透支”。
该《决定》还明确了六种非法占有 :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量刑标准 
        1、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2、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3、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50万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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