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从江歌遇害案谈刑事管辖
作者:王海玉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江歌遇害案,随着江母在日本举行签名请愿活动后再次引起大众关注。大家为江歌的离世惋惜,为与江歌相依为命的江母感到痛心、为陈世峰的残忍、刘鑫的冷漠感到愤怒……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件即将在日本开庭,真相会更进一步被披露。魔鬼的存在、人性的丑陋就不在此多言,笔者借此谈谈本案的刑事管辖。
 
 
一、日本有刑事管辖权
根据我国《刑法》 第六条规定:【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基于主权,任何国家都会有我国刑法的类似规定。因该案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均发生在日本,所以日本有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陈世峰为我国公民,所以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三、我国有追诉权
根据日本法律,陈世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较小。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从中可见我国对陈世峰仍有追诉权,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江歌遇害案,这是一桩人间悲剧……因感情生变而发生的凶杀案实在是太多太多,而类似江歌善意付出却得不到相应回报的事情也很多很多,或许这是父母、学校在教育孩子时的缺失。
只愿此类事情不再发生,愿江歌安息、江母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