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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年底了,小心犯此罪
作者:王海玉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3日
我国于20115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后又于2013114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临近年关,特别提醒: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和个人也可构成此罪。比如: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样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任何时候都不要采取逃匿的方式。其实不仅此罪,其他刑事犯罪也一样。有逃匿行为的话一般会被认定为“恶意”。
三、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