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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争议焦点
作者:王海玉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根据自己办理的诸多此类案件,总结如下:
1)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企业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是否知晓企业规章制度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用人单位一般采取:谈话、录像、录音、检讨书、调查报告等方式固定。
 
5)劳动者的行为能否适用企业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为是否具有适用性,如:行为的金额大小、严重程度、危害性等,以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理解时。
另:《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追溯期?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若过一年或两年后再来处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已过追溯期。
 
7)企业是否有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何时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付,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8)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规章制度不仅约束劳动者,也约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解除程序有申辩、面谈等规定时,用人单位应遵守。
 
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送达到劳动者?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10)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2)是否存在不能恢复劳动关系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3)提起劳动仲裁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