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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施工合同五类无效情形的规定和运用
作者:银天宝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2日
       2005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传统的经验式工程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对施工合同的效力等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五种无效情形
1、无效情形之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设部对资质进行了规定,资质总共分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分包序列。每个序列里又分资质等级,比如说施工总承包序列里分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取得资质,也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即本来是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才能承包的工程,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去承接。
2、无效情形之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这实际上就是挂靠,但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容易认定。如果要认定的话,挂靠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系挂靠?根据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来进行认定。第15条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归纳后即可得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挂靠: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这五类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都视为挂靠。
3、无效情形之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首先要明确哪些属于招标的范畴,《招标投标法》第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更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工程实践中要注意两种典型问题,一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往往承包一个土建和安装工程,而对于其他工程比如装饰工程没有纳入总包范围。按照规定,如装饰工程发包的话,也必须招投标,否则合同无效;二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的范围包括了装修工程,但在实际施工中,因为工期等各种因素,建设单位会把装修工程拿出来再发包给别人。这个时候,该装修工程应该招投标而没有招投标,会导致这一部分工程合同无效。
        另外,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招投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二、泄露投标有关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三、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四、冒充他人非法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五、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六、违法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4、无效情形之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此外,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5、无效情形之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 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解和运用
        对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来说,首先要研判的就是施工合同的效力,看看施工合同是不是存在无效的五类情形,并据此对案件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进而做出决策。我们需要就哪些方面做出决策呢?第一、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合同是无效的,就没有必要解除合同了,因为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第二、如果诉讼的话,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合同无效与有效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比如说逾期竣工的,合同有效的话就可以追究施工单位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是合同无效的话,建设单位就不能追究违约金了,因为合同无效,就谈不上违约。第三,如何主张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举证。合同有效和无效,要举证的事实和举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确定了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一般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折价补偿, 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给予支持。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上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具有返还财产的可能性,因此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上述司法解释采用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原则,而没有采用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
2、不支付工程款
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实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