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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恢复执行中的常见法律知识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08日
资产经营八部案件多为两结项目,已经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大部分已经进入执行程度,而因为债务或担保企业自身原因或政府因素等等,其中大部分项目又被“本次执行终结”。现就下发债权凭证的“本次执行终结”项目在恢复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以问答的方式做一说明:
一、申请恢复执行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债权人的身份材料、原终结裁定的文书及债权凭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案件立案后到分配到具体的主办法官手里的流程是怎样的?
执行局长
   
案件→立案庭→综合科→执行庭→庭长→执行员
三、如立案后迟迟未收到分案通知该怎么办?
答:可在立案5个工作日后带齐委托手续到综合科进行分案询问,并根据分案结果与具体的执行主办法官联系。
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在审查期间,执行工作能否停止?
答:不停止,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七、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件后有条件执行而迟迟不予执行怎么办?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八、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九、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如何执行?
答: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十、受托法院不协助执行怎么办?
?答: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资产经营八部 张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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