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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传销组积及传销行为认定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15日

目前,我国对传销的规定仅限于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加以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目前我国社会上存在好几种传销产品,希望接触到所谓直销或其他盈利模式的产品的广大市民,能时刻保持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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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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