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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小企业主资产分割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以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形式运营的主体,由于这些主体强烈的人合性,投资、经营者一般多为比较亲密、信任的人,如夫妻。离婚时涉及这方面财产分割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分割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可以找到参考类似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是对独资企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与独资企业有很大的相似性,离婚分割时可参照上述独资企业的规定处理。即: 
        (1)一方主张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对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工体工商户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个体工商户的,双方竞价,由取得个体工商户的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个体工商的,将财产处理后,注销个体工商户,将财产处理款分割。或者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分割,然后注销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合伙企业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若夫妻双方都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可以直接分割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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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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