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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遗嘱专题(三)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明年元月一日,也就是明年元旦将要生效的《民法典》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颁布实施的,那时个人拥有的财产有限,而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如何来处理遗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专题我们结合将要生效的《民法典》为大家解读遗嘱的六种形式、几种特殊人群订立遗嘱时注意事项、遗嘱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打印遗嘱是这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是顺应时代的发展的需要,并且比手写的遗嘱更便于保存,手写的遗嘱时间一久可能会字迹模糊,打印的在这一点上则相对较好。
      2、见证人的要求跟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要求相同,不同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这是为了确保每一页的内容都是遗嘱人看过并且核对过的,避免了实践中遗嘱人不看内容仅在最后一页签字的行为。也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3、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内容,并亲笔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按照自书遗嘱来对待。
      4、如立遗嘱人因文化水平较低或不认识字而请他人打印遗嘱,应当在打印件上注明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此种遗嘱应是标准的打印遗嘱。
      案例4:2006年,吴某与铁某再婚组成家庭。2017年5月29日,吴某用电脑打印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如有意外,现存财产全部归遗孀铁某所有”,并签下吴某的姓名。2018年7月,吴某病逝后,铁某出示了这份打印遗嘱要求继承吴某的遗产,立刻在这个再婚家庭掀起了风波。吴某的父母和儿子坚持这份打印遗嘱不是按吴某的意愿所立。他们认为,打印遗嘱虽有签名,但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有效形式,打印遗嘱应属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吴某遗产。铁某则坚持该打印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她说,自己虽然和吴某是再婚结合,但两人婚后非常恩爱,携手走过11年,丈夫是出于爱把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给了自己。吴某打印遗嘱上面有其签名,打印遗嘱应属有效。铁某还出具了保姆和铁某学生的证言,证明吴某在打印遗嘱那一天精神状态很好。
      那么,我们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来看下该份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次,没有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最后,还没有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其显然与打印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不符,因此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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