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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遗嘱专题(六)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遗嘱与财富传承专题(六)
作者:张志娟来源:找法网日期:2020年10月15日阅读数:5
六、公证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当然,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那么有些人会立几份遗嘱,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重新办理一份公证遗嘱才能进行更改。因为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定,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为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案例: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法律效力
张某在丧偶后又再婚,再婚时有一套婚前房产。婚后,张某突然患病,“续弦”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张某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自己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声明在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均归老伴所有。
此后,张某久病在床,老伴却逐渐变了态度,不再如往日那般体贴关怀。张某的儿子获知后,就将其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张某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
但在儿子家居住期间,张某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张某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张某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法律分析: 本案中出现三份遗嘱,这三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涉及三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且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同遗嘱的效力有所区别,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上述三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合法有效。张某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但根据明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同时立有数份遗嘱,且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以最后一份遗嘱,即本案中口头遗嘱内容为准继承,也就是遗产由张某的女儿继承。
法律提示: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在场,不得代理,可以去公证机构办理,也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西安目前涉及房产等其他财产的公证遗嘱收费2000元左右;
2、另外根据公证机构建议办理公证遗嘱时,如果立遗嘱人是老人且年纪较大,比如60岁以上或不足60岁但身体情况欠佳,最好近亲属都能在场,而且需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表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避免以后产生行为能力方面纠纷;
3、公证遗嘱应当至少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5、根据现行《继承法》如立了公证遗嘱后想变更遗嘱内容,应撤销原先的公证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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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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