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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业合规丨发票那些事儿
作者:吕帅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2日
本作者:吕帅    湖南益云所商业合规部主任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非诉顾问事务上,擅长为高新技术、互联网等相关行业提供实务界前沿问题的合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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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

  吕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做钢贸的,挂靠在某某供应链公司给工地供货,去年有笔业务是供货给某某建设公司某项目部,项目部一共签收了有200多万的钢材,但他们以我没开发票为由(因为上游的发票一直未到,供应链公司也不开票),到至今都没有付款,而且据了解,其他开了发票的供应商也还没追到款,请问吕律师,对方可否以我方未开票为理由不付款?如果我要起诉建设公司,有办法吗?另外我还想起诉上游开发票,可行吗?



未开发票可否拒付货款?


    您的第一个问题是“我方未开发票,对方可否因此不付款”,我们认为对方应当付款。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公司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而提出的抗辩,以我们多年从事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经验,这是建设工程中的发包方、买方为了拒付工程款、合同款常用的理由。
    但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
    本案中,供应链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我们认为,支付钢材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与供应链公司按时按质交付钢材的义务形成对等关系,而供应链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且该义务的迟延履行并未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故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
    由此可知,支付钢材款与开具发票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根据我们查询到的大多数判例,多数法院认为未开发票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但开票时间应作为应付款的起算时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先票后款,而你方未出具发票的,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可否起诉要求对方开发票?


您的第二个问题是“上游单位不开发票,可以起诉吗”
我们认为,如果供应链公司与上游单位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方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供应链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发票。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卖方开票的义务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你方只能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团队

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商业合规部(公司二部)由益云高级合伙人和多名资深律师、助理组成,我们专注于为了实现企业的商业目的而进行法律合规模式设计,并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跟随式的法律服务,切实了解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真实需求,嵌入并解决各个复杂业务场景下的合规问题,以促成商业目的的最优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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