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青少年互相挑衅,聚众斗殴终判三年
作者:何兴驰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9日
2010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唐某施某、邓某在宜兴市丁蜀镇新蓝天歌厅唱歌,期间被告人唐某发现与其有宿怨的金某等人也在该歌厅的另一包厢唱歌,便告诉了被告人徐某要搞金某。后被告人唐某至金某等人所在包厢门口挑衅,金某及其包厢内的赵某等人则冲出包厢,对报告人唐某拳打脚踢。为争强斗狠,被告人徐某、唐某等人持跳刀、军刺等工具与金某等人斗殴,致多人受伤。后经查,被告人唐某、邓某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施某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谢某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归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宜兴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兴驰律师作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斗殴系对方先动手,对方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唐某的刑事责任。3.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上意见均被宜兴市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聚众斗殴罪从轻处罚,最终判刑三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