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法官说法:债务人能否主动向法院申请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法官说法:债务人能否主动向法院申请"被强制执行"?2019-10-16 周汝东律师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社会诚信意识逐渐觉醒,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明显提升。但是,有的债权人反而滥用这种有利条件,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在新近执行实务中,就出现了债务人主动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值得关注和探讨。
  在一起案例中,因借款利息较高且缺乏流动资金,债务人遂欲通过处置已抵押给债权人的房屋以清偿债务,却因抵押权的存在,以及该案诉讼时被保全查封导致私下处置困难。但债权人因其债权有所保障,为长时间获得借款利息,在判决后迟迟未申请执行,债务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己”。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如若主动履行义务,似无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必要,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似有耗费司法资源之嫌疑。针对实务中的新情况,笔者认为,应赋予债务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权利。理由如下:
  
  1.倡导守法行为
  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民众守法是法的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立法就失去其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债务人主动提请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要求转化为自己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守法行为。对此,法律应倡导、鼓励和支持守法行为,并为守法守信者排除履行义务的障碍,没有理由拒绝。这是赋予债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权利的正当性基础。
  
  2.禁止权利滥用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为了保障这种秩序的实现,法律在设定之时必然对某些要素予以限制。自由权利所受的唯一限制就是为了实现自由而受的限制,即权利不得滥用。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则以诚实信用原则来限制权利滥用,衡平和修正当事人之间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关系。债权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自恃债权上设有担保物权或保全查封之保障而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需要忍受本不应有且不愿忍受的不利益,存有滥用权利之嫌。该行为应予限制,这是允许债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权利的合法性基础。
  
  3.需要公权介入
  债务人既然愿意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私权不存在纠纷,当由债务人自行处置财产予以偿还债务,无需耗费司法力量。但实际上,债务人遇到了主动履行的法律障碍不能达到清偿债务之效果,非公权介入启动司法程序难以或无法排除该障碍。案例中,债务人试图自行处置财产,却受限于房屋上所设抵押权,且房屋还被司法保全查封,私自变价不能,而债务利息负担却日益繁重,唯以司法程序的方式才便于解除抵押权和司法查封。此外,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推开,也为财产处置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这是债务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必要性条件。
  综上,在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时,可赋予债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权利:一是债务人主动提请依照生效执行依据履行义务;二是债权人存有滥用权利之嫌,即怠于启动执行程序,致使债务人需要忍受本不应有且不愿忍受的不利益;三是有必要借助执行程序来排除履行义务过程中的障碍。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