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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辩护词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7日
故意杀人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以及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次,李*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从宽处理。
一、李*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武邑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李*供述、曹*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2015年3月14日,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这一点,请法庭采纳。
二、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案卷材料,李*与妻子刘*因感情不和,二人欲离婚。2015年3月13日13时,李*与受害人商谈离婚事宜,李*因不愿离婚与受害人发生争执,致使本案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李*属于激情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应予从宽处罚。
 、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根据*村村委会及全体村民请求信和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实在,乐于助人,性格直爽,家人邻居对其评价较好,纷纷求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希望法庭酌情考虑。
    、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根据卷宗可知,被告人李*从小父亲因车祸去世,后母亲改嫁,李*从小与爷爷相依为命,从小缺乏家庭温暖。后李*与刘*结婚,刚开始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李*对这三口之家也是倍加珍惜。受害人在劝李*离婚时因言语过激,才导致李锋心理无法承受,丧失了理智,要是被害人能够心平气和的对话也许就不会发生今天的悲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裁量刑罚时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就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愿意尽其所有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综上所述,李*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采纳以上辩护意见,对李*从轻处罚。
此致
                           辩护人:周汝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