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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周汝东律师办理非法拘禁辩护意见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7日
周汝东律师办理非法拘禁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1、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杨*是被张*伟找来的,只是一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是听从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所起的作用都较小。在拘禁过程中杨*甚至不知道*被变更了拘禁地址,也不知道受害人家属汇过款。杨*共同犯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及河北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杨文浩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事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本案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
根据刘*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出库单、欠条及衡水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索要债务确系合法债务。本案属于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河北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杨*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属于初犯、偶犯。出于哥们义气答应帮忙要债并未获得利益在犯罪过程中,既没有组织、领导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只是受害人胡*去哪就跟着因此,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4、杨*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10%的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和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微弱影响和有限的作用,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周汝东
                                   一五年十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