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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评析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2日

律师评析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案件要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李军主张其于2015年5月5日入职长城公司,任职司机。长城公司未与梁山军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长城公司拖欠李军工资。长城公司对李军的主张不认可,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0月24日,李军申诉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长城公司支付李军拖欠工资10000元;2.长城公司支付李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3.长城公司支付李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决书,决定对李军的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李军对大兴仲裁委的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李军主张其与长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城公司不认可,称其公司与案外人李春系车辆挂靠关系,李军所驾驶车辆系李春自行购买,并提交微信记录证明李军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据显示李军向李春主张工资,并让长城公司员工帮忙调解,但李军并未向长城公司主张工资。因此,该证据足以证明李军知晓其在为李春本人工作,而并非为长城公司工作。结合全案证据,法院采信长城公司的主张,认定李军与长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军基于其与长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长城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工作证,行车证,配送表,发货清单,处罚通知单等,被告也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低,加上被告反驳的证据,法院最后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