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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少年弑亲案件为何频发?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5日
2018年12月的最后一天,湖南衡阳衡南县发生少年弑杀双亲案。在辞旧迎新之际,两湖地区早已笼罩在深冬的瑞雪中。少年弑杀双亲案件,无疑为深冬的严寒添加了一丝人间的悲凉。2019年元旦伊始,衡南警方通报了这起发生在衡南三塘镇的少年弑亲案。犯罪嫌疑人罗某进入到了警方视线,而成为警方通缉抓捕对象。起因12岁少年罗某和父母家庭纠纷,痛下杀手锤杀双亲。


距离上一次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康弑母案仅隔一月之久。一连串的少年弑母弑亲案件,不得不让人深思发生悲剧的原因是什么?是家庭教育的失败,还是学校教育的失败,亦或是未成年法治教育的缺失。笔者认为,这不仅仅归为家庭教育的失败。事件发生之后,无论从家庭伦理教育,还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刑法的社会教育,这是我们应该要去思考的问题。早日探寻解决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源,方可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看少年弑亲案发生的根源:


首先,家庭教育的失败毋庸置疑,尤其是家庭伦理教育的缺位是悲剧发生最直接的家庭原因。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来源于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家庭教育还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学校……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家庭伦理教育。当然也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教育,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重家庭、重伦理、重亲情的国家。“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无论是一个社会还是一个家庭,合理的家庭伦理教育和必要的引导有助于少年健康的成长。在以儒学立国的中国向来注重: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的道德标准,“立德、立功、立言”更被我们的先人奉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这些也是家庭伦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只是圣贤人的安身立命之本。一个家庭的教育伴随着孩子一生成长,如果说孩子的文化知识教育始于学校,那么伦理教育就始于家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父母成为了家庭中的船舵手为家庭航行日夜操劳,试问谁又是孩子灵魂的摆渡人,家庭教育的领路人呢?父母不仅仅应该是做那个风吹日晒的船舵手,更应该做孩子家庭成长中灵魂的摆渡人。家庭伦理教育在现代教育中,应该得到重视。




其次,学校教育是在少年成长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我们把少年成长中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归责家庭时,不可否认的是学校在教书育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十二三岁的少年正处于心智发展的朦胧期,在界之于生活的独立和半独立中。反抗和暴力成为这个年龄段所特有的个性,学校作为教育机关。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责任,这不仅仅是基于道德层面上的,更是基于法律层面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设计层面。当然,少年弑亲案件的发生并不是说要去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而是针对这一起起悲剧的发生,在道义的层面上学校教育工作者应该有所反思,是否义务教育在教学设计和理念方面出现了问题。教育的本质是培养拥有科技文化知识的青年,然而当人的本性(恶性)没有通过基本的教育得以改造,培养科技人才何以谈起?因此,教育的初衷应该是先育人再成才。


第三,面对少年弑亲案件,这不仅仅是发生在家庭里的悲剧,同时也是社会的悲剧。更是让天底下的父母而心寒,那么此时的国家法律如何发挥惩戒作用呢?


十二岁少年弑亲案,不仅仅有违刚理伦常,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此而遭人唾弃受到道德的谴责。等待他的也是法律的追责,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是完全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尽管犯罪嫌疑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捕,依然不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罗某的一时冲动,造成锤杀双亲的人间悲剧,接下来他自己的命运如何,人生该何处何从,等待他的将是政府收容教育机构的管教。


第四,关于未成年(少年)法制教育,以及法律制定方面急需完善,方能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少年)的成长,避免少年在刑事案件中,过度地违法而不追责,导致刑法的“仁慈”滥用。


我们都知道现行法律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标准,有年龄标准以及生理及心理标准。显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度以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少年儿童的身体和心理都会有早熟的倾向,所以还是以十四周岁为年龄分水岭去划分是否负刑事责任,未免显得有些滞后。而《民法》上根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标准在2017年已经修改,8周岁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水岭。《刑法》的十四周岁作为分水岭去划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纵观近几年少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来看,这一划分标准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谢一标准会得到修正,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认定标准调修正为12周岁还是10周岁有待商榷。


从弑母弑亲的少年刑事犯罪案件来看,少年刑事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个案,而是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发生在家庭中的悲剧同样也是社会的悲剧,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体现刑法的温情和仁慈,另一方面也说明现行刑法的滞后性。当刑事犯罪问题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时,法律才会得到更加合理的修改,法律的漏洞终究会得到填补,法治建设才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