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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滥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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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无讼案例库平台2012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公开发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决书数量从2012年的155份到2017年的6556份,呈爆发式增长趋势。
笔者作为一个在北京从事多年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律师,近年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简称“非吸案”)激增的现象也深有体会,以北京市朝阳看守所为例,其中几乎一半以上的嫌疑人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量的非吸案也让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激增,这样的工作量暴增导致很多案件不能被细致地解读,很多情节被忽略,很多案件被简单粗暴的定罪、量刑,并形成恶性循环。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是司法工作者应当思考的问题,被以非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如此之多(这其中多数为打工者)是否存在非吸罪被滥用的情况?笔者认为是存在的。
导致滥用非吸罪的根本原因是大家对非吸罪的概念以及非吸罪与非法集资行为两个概念的关系没有理清。今天我们就来重新解读一下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概念。
根据《刑法》、《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相并列,共同作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一概念下的两个不同意义的子概念,各自具有不同的含义。
非法集资,仅指在现行制度规则下一种不具有正当性的筹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的借贷活动,它通常不以与存款对应的贷款行为(或放贷行为)发生,重在自用或以投资为目的。而非法集资这一概念更恰当的表述形式是不当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金融机构的身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行为或者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违反司法解释利率规定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与贷款业务相对应,重在以放债营利为目的。
因此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本质的差别,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覆盖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的集资行为实际上是扩大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背了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
实践中很多基金公司或者实体企业,其融资的目的是自用或者投资项目,实际上他们也将筹到的资金真正投资到了项目中或者运用到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公司经营多年实体产业,项目真实存在,不存在一边吸收存款一边放贷的银行业务,这种行为严格来说不符合非吸罪的定义,属于不当集资或者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或不当集资行为违反相关民事、行政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违反民事、行政法律并不等于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研判。
司法实践中没有搞清非吸罪的概念及立法本意,而盲目的将非吸罪套用到大量的不当集资类案件中,导致非吸案的激增,呼吁广大司法者重视这一问题。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所有非法集资活动并非立法本意。在经济已经飞速发展、金融仍在缓慢转型的中国,构建一个合理有效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框架,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不仅要堵,更要疏。刑法手段是这个法律框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也是可能导致无数民营企业家、打工者身陷囹圄的关键。
来源:十点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