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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子手铐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3日

电子手铐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2019-07-14 周汝东律师
随着5G技术的落地应用,由于其高带宽、低迟延、高稳定性等特点,电子手铐普遍推开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
该监管方式在低羁押率的司法体系中早已推开,近年来在上海等地也已经在社区矫正等领域有所应用。
审前高羁押率一直为学者所诟病,其弊端多重不必在此赘述,但是实践中解决的根本难题还在于控制感与诉讼成本的问题。
羁押状态至少能够保证诉讼,监视居住所要消耗的司法人力成本又过高,所可能产生安全风险难以承受,一般也不用,取保候审最大的问题是监管缺位,离开指定的区域,何时离开都无法控制,缺少有效的监管方法。
在办案中一旦取保候审,就很容易产生不到案的问题,人找不到了,手机打不通了,再次抓捕,极为耗费时间和人力,严重影响诉讼进行。
所以在考虑取保候审问题的时候,首先就要解决控制感的问题。只要确保能够及时到案,很多案件司法机关并不一定非要采取羁押措施。
这里关键是实现与羁押状态相似的控制感,也就是让司法官相信能够控制得住。一方面是通过成熟的司法体系、诚信体系;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弥补。
技术手段可以替代很大一部分的人力管理,一方面是远程控制,实现非羁押状态的严密监控;另一方面,算法化后台管理,实现随时、随地监控,轨迹可查询、可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落实特定的监管要求。
实际上,就是远程信号传输、轨迹定位、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实现非羁押状态下的有效监管,弥补司法体系和诚信体系成熟度的不足。
这一路径解决方式也很类似于移动支付的崛起过程。
技术崛起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跨越式发展。
电子手铐的普遍应用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轻罪羁押率高的问题。
实践中轻罪羁押率往往高于整体羁押率,这看起来是个悖论,违背了一般的比例性原则。
但这确是客观现实,轻罪案件的认罪率高,认罪认罚也主要在轻罪案件开展,这些案件本应该轻缓化处理的,最后大部分都羁押了。
有三个方面原则:一是控制感问题,二是这些案件处理的周期更短,取保所带来的不到案风险更承受不起,耗不起;三是这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敢于决定羁押。重罪案件的辩解更多,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可能性大。
说白了,就是够罪即捕的情况依然存在,不够逮捕的条件又会以刑拘直诉替代。轻罪审前羁押普遍化其实体现的本质还是一种控制感缺失。
电子手铐可以增强这种控制感,有望从根本上扭转审前羁押状态。
电子手铐可以实现远程开关机、人机分离报警、破坏报警、越界设置、越界报警、特殊场所接近报警、自动巡检、巡检频率设置、实时查询、轨迹查询等多重功能。实现明确的区域活动限制管理功能,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能够回归日常生活,又能够确保活动行为的时时可控。即使发生任何突发状态,也能够第一时间应急反应。
在严密、强大的电子监控网络的控制下,行为人违反规则所要付出的代价是严重的而必然的,这就构成一个强大的行为规制效果,从而促使其遵守规则。
这个道理与严密的交通控制灯和摄像头下的交通管理模式是一致的。
在这个电子监管模式下,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变得相当安全、可控,其水准接近羁押状态,但给被监管人的自由度是羁押状态无法给予的。
可以说只要被监管人不违法,电子手铐对其自由活动的影响是几乎可以忽略的。
这样的效果将是一种双赢状态,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免受羁押;另一方面诉讼效率能够得到保障。
更进一步来说,对于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也有极大的助益。
1.真正意义上实现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相结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很多轻微犯罪之所以判处实刑,主要是由于审前处于羁押状态,而且社区矫正也有一个监管问题,电子手铐可以一并加以解决。即使审前短暂的羁押,也很容易造成犯罪经验的交叉感染,本来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出来之后教育改造没有完成,犯罪经验反而增加了,被融入了犯罪社交圈。羁押状态与社会隔绝,正常的工作、学习都会发生中断,再想衔接困难重重,复归社会困难,人为的推向犯罪社交圈,成为一种恶性循环。
程序从宽在推动刑罚进一步宽缓的同时,也会通过电子手铐的严密监管发挥无形的规训效果,通过时时可能触发的警报提醒被监管人珍惜难得的自由,并结合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产生教化功能,寓刚于柔,发挥犯罪预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
2.大幅度降低认罪认罚的诉讼成本。
目前存在一个值班律师进入看守所难的问题,值班律师没有委托书,不能直接进入看守所。看守所从安全角度考虑,程序把握上都比较严格,都需要单独的协调。在值班律师进入看守所绿色通道的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个司法成本和监管安全的矛盾问题,不容易平衡。
而目前绝大部分的轻罪案件又处于羁押状态,这就成为认罪认罚的是一个瓶颈问题,很多轻罪案件需要提讯两次,无形中增加了很大的司法成本。
如果非羁押率提升,这个矛盾就比较容易解决,那些危险性低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取保状态,可以随传随到,可以在检察机关自己的司法办案区域提讯,就比较方面值班律师随时到场确认,至少减少一次提讯工作,对于轻罪案件,这降低了很大的诉讼成本。
同时,某种程度上羁押率的降低,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认罪认罚的上诉率。不少认罪认罚的上诉人其实并不是真的对量刑不满意,只是不想老在看守所待着,就想出于走一趟,活动活动。其实这也是符合人性的。
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已经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他的心理自然不是想折腾,而是赶快案结事了,为了出于一趟、活动一下的上诉理由至少是不存在的。
减少了这种非正常上诉也有能够节约一部分司法成本,而且能够发挥更好的示范效应。
3.提升认罪认罚的办案效果
审前羁押率的降低,可以增加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教育转化上的话语权,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可以并用,也可以单用,更加灵活。更加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促进社会矛盾修复,同样是认罪认罚,从一个从宽到两个从宽,力度更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和触动也更大,也更加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电子手铐的一个技术应用,用更加轻缓的刑罚、更少的司法投入反而可以创造出更加高效、更有公信力的司法环境,腾出更多资源可以办理复杂疑难案件,既提高司法效率又提高司法效益,从而实现良性的司法循环。
技术驱动社会进步是后发国家弯道超车的重要渠道,这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在国家治理领域、司法领域也同样适用,因为技术、算法所带来的治理水平提升与经验累积传承相比,其速度差别将是指数级的,而效果却可能更优。这就是电子手铐带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