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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案件进展:3人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案件进展:3人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2019-08-16 周汝东律师
永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情况通报,7月3日22时42分,在河南永城市发生一起车辆追尾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目前,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3名犯罪嫌疑人已从重症监护室公安监管治疗转至公安监管场所羁押。8月13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批准逮捕。政法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7月3日,河南商丘
23岁女子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玛萨拉蒂
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宝马轿车
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9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醉驾意见》同时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