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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代理人量刑意见

作者:宋昕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9日
代理人量刑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建议对被告人曹辉适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适用缓刑。
   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主观认罪态度差,不思悔改。
   1、有法庭的监控可查,被告人刚到庭时,有威胁的眼光怒视被害人、代理人,说明被告人至今没有悔改;
   2、最后被告人陈述环节,被告人公开侮辱被害人:“被害人卖淫嫖娼或组织卖淫”,也足以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差,主观恶性很大。
   二、被告人不存在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一)公诉人及被告人所说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第一页第三段第七行显示:“我局于9月2日将曹辉抓获归案”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起诉意见书》第三段第六行显示:“我局于9月2日将曹辉抓获归案”。另外,被害人于8月25日报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8月26日立案,后多次传唤被告人,被告人以种种理由不到,一直到9月2日才将其抓获的。
     (二)被害人不存在过错。
     1、被告人于2014年3月8日打过被害人一次,将被害人脸打肿,有报警回执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协商录音(已经8月6日开庭的离婚案件质证,也提交过办案人员,但是办案人员没有装卷)。
2、案发当日,被告人故意支走其母亲刘敏惠(刘敏慧笔录为证),以谎称丢掉被害人手机,挑起事端,趁机扭伤被害人。
(三)被告人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
    从5月21日以来,被害人通过多种渠道找被告人协商,被告人都置之不理。5月26日的调解协议,是在办案民警罗警官多次警告被告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才勉强同意支付被害人医药费,但是之后却不积极履行协议。在8月6日开庭的离婚案件中,被害人2次找被告人协商,至今没有回音。所以,被告人不积极支付被害人的医药费,始终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被告人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挑起起因。此案发生的背景是,从2014年3月8日被告人打被害人开始,双方矛盾一直在激化当中,被告人明知“双方感情已经很不好”的情况下,故意挑起事端,扭伤被害人,其背后真正的原因是双方因为离婚房产分割争议,被告人想以威逼的方式恶意侵占本不应该获得的财产,所以要从重处罚。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宋昕律师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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