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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毒品犯罪辩护词

作者:宋昕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4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景的父亲杨文华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杨景的同意,特指派本律师担任杨景的辩护人。经过多次阅卷、会见被告人和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 本案指控杨景涉嫌运输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所以,本辩护人做存疑罪轻辩护,理由如下:
概述:本案杨景处于从属、辅助地位与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毒品重量与含量存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具体如下:
一根据罪刑法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结合杨景的作用,杨景应该是从犯,并当庭认罪,无前科,受人指使,可以从轻处罚。
1、根据被告人杨护江2017年3月2日的笔录记载,①杨护江给杨景报销费用,并叫杨景租车、开车到惠来县;②自己携带约95000元现金;③自己花6万元购买毒品,30元/克,约2000克;
2、根据被告人杨护江2017年3月3日的笔录记载,①自己携带毒品;②自己购买毒品;③杨景以及廖海军没有参与贩卖及运输毒品;
    结合法庭调查,杨护江当庭如实供述与以上笔录一致,钱是自己的,自己购买毒品,自己让杨景租车并让杨景联系。
结合杨景的笔录记载,①毒品是杨护江的;②杨护江让自己去租车;③杨护江因为有前科,让自己保存了黄盛的号码;并与法庭调查陈述一致。
被告人廖海军的笔录记载,①多次提到杨景接通电话后,递给后排的杨护江(小杨);②钱是杨护江(小杨)的,并且杨护江(小样)问杨景还欠他多少钱(证明杨景说自己当了金项链还给杨护江是属实的,结合扣押财产清单杨护江的签名);③杨景只是负责开车,现场是杨护江从身上掏出来钱,毒品也是杨护江接手的,并且关于是要两条还是三条也是杨护江在做决定。
另外,结合杨景在整个过程中起的做用,接听并传递电话及信息、根据杨护江的指使去租车、开车,没有出钱,没有经受钱,没有接触毒品,没有决策毒品的权限,没有携带毒品等,都可以充分证明杨景只是一个帮助作用。
关于认罪态度与合理辩解。杨景当庭是认罪的,因为他清楚了法庭上只是说他可能涉嫌运输毒品罪。庭审之前,由于该罪名是一个多种罪名混合的罪名,再加上黄盛贩卖毒品以及后来检察院起诉书上面,也不清不混地说他参与贩卖毒品,所以他并不清楚自己被指控什么,所以在笔录里多处记载了“不清楚”几个字,但是综合笔录的所有内容总体来看庭审前他还是认罪的。
所以,综上所述,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当庭认罪、转业军人无前科、受人指使(与杨护江10多年的关系),杨景都应该是从属地位,建议法庭对杨景从轻处罚。
二、关于毒品的重量。存疑应该有利于被告人。
    1、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成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成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搬动;第四款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据此,辩护人并没有从卷宗证据材料里找到关于计量检定证书的复印件,再结合该案已经经过两次退查,不得轻易补充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有理由合理怀疑,该案用于成量毒品的衡器,没有经过检定。所以,毒品重量是存疑的。根据罪刑法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重量存疑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关于毒品的定量。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成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即抽取约一克作为检材。卷宗材料里,并没有看到关于毒品抽样混合均匀的材料。所以,辩护人合理怀疑毒品含量存疑。根据罪刑法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含量存疑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罪刑法定,不仅包括定罪法定,而且包括量刑法定,所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对被告人的量刑起很大的作用。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杨景犯运输毒品罪(既遂),根据杨护江的供述,是要运输到江西新干县。
刑法关于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中意志以外的原因当然包括被抓。未得逞就是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刑法关于本罪的行为要件是,运输行为。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从A 地到B地的行为过程,而不是一个瞬间行为或举动行为。本案被告人杨护江预期的运输目的地是江西新干,该案的运输也就是从惠来县到江西新干县的运输行为。而事实上,该案仅仅离开惠来县几公里,检察机关就指控为运输毒品的犯罪既遂,辩护人强烈质疑。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的回应是采取的是实务做法:位移说。而辩护人疑问,①定罪量刑,必须罪刑法定,难道是罪刑实务定吗?②实务的法律依据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实务做法涉嫌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是违法的。③位移说。仅仅是一种法理学说,不是我国目前裁判依据,无独有偶,还有多种学说。并且,位移说严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刑法的基本精神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位移说,仅仅是考虑打击犯罪,没有保护人权,所以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另外,位移说,也严重违背生活常识。运输,包括客运与货运。无论客运与货运的基本常识都是一样的。比如,我们当时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乘坐大客车去江西新干,大客车行使至案发地点说,全部下来吧,运输完成了,我们哪个乘客会同意?我们目前常用的快递,也是一种货运。假如法庭给律师寄送材料至深圳,快递送到中途的惠州,快递员说,我已经送到了,法庭会同意吗?如果连最基本的生活常识都说不过去,指控该案犯罪既遂,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反生活常识的。最后,从犯罪的状态分析,如果某犯罪既遂了,就不可能存在中止了。该案如果他们行使至广州,由于内心反省,主动销毁毒品,是不是构成犯罪中止?既然这样的情况可以构成犯罪中止,检察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犯罪既遂就是错误的。再试想,如果他们三个人分开,同时单独开车运输毒品至江西新干县。一个人行使至该案案发地点被抓了;一个人行使到广州,由于内心害怕,主动销毁了;一个人运输到了最后目的地,在交货时被抓了。他们都是既遂吗?该案案发地点被抓的,还是未遂吗?行使至广州的,构成中止吗?显然,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既遂是错误的。
无论是否抬高了自己的地位,我也斗胆地说出,律师也好,公诉人也好,法官也罢,我们都是国家改革时期的法律共同体,都是法律人。我想,我们应该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哪怕一丁点的贡献。为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有一个比我们更好的法治环境而努力奋斗,让每一个中国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这需要足够的勇气坚守罪刑法定与法律的底线,有足够的勇气向法律陋习说不,有足够的勇气向没有法律依据的实务说不!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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