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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烫手的使用权公寓
作者:陈旺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31日
“公寓作为宜商宜住宜投资的房产,总价低、政策扶持、选择多元,不仅适合平民投资、专业投资,同时对于积蓄不多的年轻人,也是居住的优加选择……”我们总能在各种宣传单、电话、网络上看到或听到类似的介绍。没错,公寓开发商正大肆宣传在租售同权的时代下,公寓势不可挡,公寓将成为下一个投资风口。于是,大批人纷纷下手……
当事人A是通过第三方中介的电话推荐,了解到佛山某个楼盘信息的。当时A正在发愁小孩没有广州户口上学难的事情,中介告诉她,购买这个楼盘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小孩可以在公寓附近学校上学,而且公寓总价比住宅低,先支付首付再贷款分期支付剩余费用,自住或者投资都是很好的选择。A有点心动,中介继续说道可以带她去楼盘实际考察。中介将A带到楼盘之后,公司的销售开始向A热情的介绍楼盘的各种优势,并且催促A尽快下定先认购一套。A支付了5万定金之后,销售告诉她,她认购的这套物业定金是10万,A还需要再支付5万。A和他们争论起来,明明说好支付5万定金,现在突然要求支付10万,这是欺诈行为随即要求他们退还已支付的5万。销售最终同意A以5万定金认购这套物业A要求将认购书一联给她,但是开发商以要拿给财务盖章为由没有交付给AA继续要求查看正式租赁合同,对方也拒绝了这个要求。A回家和家人说了情况之后,对此产生了担忧。
当事人C想要认购一套公寓作为结婚的新房,在对比了几家楼盘之后,初步认定佛山市禅城区某楼盘比较合心意。销售口头承诺租赁期限是38年,C提出法律保护的最长租赁期限是20年,如何保障我的权益呢?销售回复如果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不能继续租赁的情况,开发商会将剩余年限的租金返还给认购者,认购者没有什么损失。而且他们是一个大公司,不可能会出现C担心的情况。C在支付了2万定金要求查看物业转让合同,但是被该公司拒绝了,告知C只能在交付首期款的时候查看。
当事人J在中介的陪同下前往广州市某楼盘售楼中心,销售接待了他们并且带领参观了样板房。最初声称物业为30年产权,后经深入详谈,销售人员才说是通过租赁的方式承租物业,并承诺租期长达30年。在了解到J是想投资公寓的想法后,销售告诉她本公寓可以售后包租8年返息(每月2000元),不用自己寻找租户,回报高且稳妥,有其他购房者一次性入手四、五套拿来投资,并称房源紧缺。J立即向该公司支付租金定金2万元,并在销售人员提供的认租书中签字。
上述当事人的情况基本类似,被销售描绘的美好未来所迷惑,没有充分了解该地块的性质,合同条款内容,预测合同风险。当发现问题,他们尝试找开发商协商或者讨要说法时,开发商总能把当事人搪塞过去,并将违约责任推给当事人。有更糟糕的案例,百个业主在认购某公寓楼盘的物业并支付了首期款和部分房款后,发现认购的公寓使用权可能得不到保障,纷纷向开发商要求说法或者解除合同,退回大家的租赁费用,开发商告知正式合同已经签订了,现阶段若不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将会追究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我们的一个当事人就是面临这种情况,维权的难度和成本非常大。此时公寓对他们来说就像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吃不得放不下,委托专业人士处理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最节省成本的方法了。
开发商一直在强调租售同权,目的是吸引那些手里资金不多但是又考虑买房的消费者,并试图说服他们,购买公寓对你们来说就是最好的选择。所谓“租售同权”,是指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比如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等。听起来很诱人,着实让人心动,毕竟大城市的房价如此贵,如果真的能实现租售同权,购买公寓使用权不失为一种好选择。但是真实情况是什么呢?目前了解的信息是购买公寓使用权不能解决落户问题、小孩上学问题,相反还要承担高昂的税费和生活成本。另外开发商开发的地块真正的所有权人可能是某个经济合作社,开发商通过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开发商清楚知道他们不是在出售公寓,而是在出租公寓,为了规避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法律规定,口头宣传租赁期限达到多少多少年,却绞尽脑汁的在正式合同上“做文章”,或者选择出租20年,免费赠送多少年;或者出租20年,剩余时限通过收取分期支付手续费来代替租赁使用费等等。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公寓现成为城市青年人士所追捧的置业新时尚,比如推出的loft公寓,时尚新颖的空间隔断设计,可以自行设计,是小资情怀的安乐窝,但是生活成本与理想之间是需要平衡的,认购公寓使用权,就像是购买一辆看起来很奢华够档次但是配置差劲的车,养着费钱、开着不舒坦、转手还费劲。所以,各位在购买公寓使用权的时候一定要多掂量掂量、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