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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挂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
作者:汤红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3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原告的委托,指派汤红梅律师参加本案的庭审。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与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代理人认为被告四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    王亮作为一个个体不具有渣土运输的资质,不可以单独承接
渣土运输工程: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且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2、被告四在挂靠行为中获取了利润,其管理人员直接指派王亮进行具体的渣土运输工作:
    被告四公司从拆迁公司获得一车渣土900元的运输费,然后支付王亮一车400元。本案中王亮的车辆外观喷有被告四公司的名称字样,王亮以被告四的名义、受被告四公司管理人员黄永明的指派完成其所承接的渣土运输工作。王亮的收入全部纳入被告四的财务会计核算,由被告四来支付。王亮和被告四的关系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
 
3、王亮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对渣土车的强制性要求,被告四作为专业的渣土运输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7条同时规定了渣土运输车辆需安装符合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要求车辆右侧全部安装摄像头,消除原视觉盲区,并发出“车辆右转弯,请注意”报警声提醒司机和行人。本案中肇事车辆并没有安装这些设备,是造成本案中发生如此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
 
4、被告四作为挂靠单位,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亮因没有渣土运输资质而挂靠在被告四公司名下,王亮与被告四属于挂靠关系,被告四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因此,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