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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韦x耀被控涉嫌贩卖、运输毒品5438克,从轻处以死刑缓期执行
作者:张宰宇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9日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被告人代x彬、韦x耀共谋到云南省昆明市购买一批毒品麻古运输回重庆市。随后,代x彬邀约被告人江x坤一同前往运输毒品。2011年4月22日,代x彬、江x坤在昆明接运毒品麻古后,分别携带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重庆市,代x彬并打电话通知韦x耀到重庆菜元坝汽车站接运毒品。随后,韦x耀便邀约江x岚(另案处理)帮忙到菜园坝汽车站接运毒品。次日7时许,当韦x耀安排江x岚在重庆市菜园坝长途汽车站从云AR2791长途汽车处接收毒品时,韦x耀、代x彬、江x岚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5132克。同日,公安人员在江x坤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毒品306.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检材中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1%。
  2011年6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在起诉意见书(沙公刑诉字 [2011]868号)中将犯罪嫌疑人韦x耀排在第一位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随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又将案件移送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韦x耀排名第一有问题。遂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了法律意见。最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受了律师的观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渝检一分院刑诉[2011]173号)起诉书中将被告人韦x耀排在第二位。最终,韦x耀贩卖、运输毒品5438.8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关于韦x耀被控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律师意见书
                                                                                                 ——(2011)渝合刑意见第21号
尊敬的检察官: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韦x耀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宰宇、金贵仁律师担任其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印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收集了部分证据材料。作为韦x耀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结合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韦x耀在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建议在起诉书中将其排列在从犯的位置。
  根据《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法律规定以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区分的相关规定,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我的观点:
  1.犯意的提起
  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材料来看,运输毒品的犯意是由代x彬主动向韦x耀提起的。材料反映大概是在2011年2月的某一天,韦x耀在袁家岗附近代x彬租的家耍的时候,代x彬告诉韦x耀,他想“冲一下”,弄点“圆圆”回来做并极力鼓动韦x耀一起“冲出去”,高风险、高回报,韦x耀当时还未答应他.这个事情韦x耀还曾给后来也加入出毒资的贺x伟、钟x刚、聂x卯等说过。 2011年3月份的某一天,韦x耀在南岸区万达广场附近王x志家里打牌的时候,代x彬又找韦x耀帮忙联系上家并保证拿的出钱来。韦x耀也是因为赌债高筑,考虑到代x彬答应事成之后给两万的搭桥费用才答应帮忙联系的。韦x耀供述的内容详细、具体,肯定是亲身所经历,不可能是编造的出来的。虽然代x彬在供述中百般抵赖、否认,推卸责任,但是从韦x耀供述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来综合考虑,代x彬是犯意的提起者是毫无疑问的。
  2.毒资的来源
  根据侦查材料表明,大概是在2011年3月的某一天即代x彬在王x志家里要求韦x耀联系上家并保证拿的出钱来之后的某一天,代x彬约韦x耀到他租住的地方楼下(袁家岗立交桥附近)见面,在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口袋,里面装满了100元面值的现金,代x彬为表示诚意,他让韦x耀把钱拿走,放心去联系上家。后来这事情被贺x伟、钟x刚、聂x卯知道后,他们也主动加入并出资。从相关证据来看,代x彬个人出资在20万元以上,代x彬是最主要的出资人。韦x耀由于赌债高筑,显然是没有资金加入购买麻古,也没有证据表明韦x耀曾出过一分毒资。
  3.具体的分工
  根据韦x耀、江x岚以及江x坤的口供材料表明,去云南购买麻古、接货、办理托运、确定收货方式、负责运回重庆等都是由代x彬本人在亲自操作、指挥;麻古达到重庆后由韦x耀负责接代x彬并安排江x岚去转移麻古,韦x耀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起了一个联系上家的中介作用、麻古到达重庆后,协助接货的一个辅助作用;代x彬、贺x伟、钟x刚、聂x卯等人负责出资金。
  4.毒品的分配
  根据侦查材料表明,麻古到手后,分配如下,代x彬14000颗、贺x伟13000颗、钟x刚4500颗、聂x卯6000颗。从分配的颗数来计算,每颗15元,毒资应该是562500元。在第四次讯问中,韦x耀供述给了姜x敏55万现金,送了近2万的礼物,在金额上也基本上是吻合的。代x彬是主要的出资人,所以也分的最多。韦x耀没有出一分毒资,所以他没有分得一颗,他只是在事成之后从代x彬那里获得2万元的搭桥费。
  5.运输毒品的数量
  韦x耀受代x彬指挥,安排江x岚去重庆汽车站接货而被抓,当时涉嫌运输的毒品麻古为5132克。由于他们的犯罪目标就是运输汽车带回来的麻古,代x彬和江x坤在云南具体买了多少颗,只有代x彬本人清楚。因此,代x彬安排江x坤单独运输回来的306.8克麻古只能算到代x彬头上,不应该算到韦x耀和江x岚头上。所以代x彬涉嫌运输毒品的数量为5438.8克,韦x耀涉嫌运输毒品的数量为5132克.
  建议在起诉书中把韦x耀排名靠后,除了他是从犯之外,还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一是韦x耀属于初犯,没有犯罪记录。代x彬曾经于1995年因为盗窃被劳改14年,后减刑3年,在重庆监狱服刑, 2010年6月份在上海因涉嫌贩毒1000余克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2011年4月2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抓,刑满释放后再犯罪还未满5年,代x彬显然属于再犯、累犯并之前就有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将韦x耀排名靠后,有利于贯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
  二是韦x耀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从韦x耀的8次讯问笔录和代x彬的9次讯问笔录以及其他两被告的询问笔录来比较,就可以清晰的看出,代x彬是先抵抗、全面否认、全面推卸责任,然后是的适当承认和推卸责任,尽量的推卸责任。从他的口供中,几乎都是推得一干二净的,在推卸责任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时间、地点和证人在场,让侦查机关无法查证。其他三被告(包括韦x耀)从一开始,就积极的认罪、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口供交代的有根有据,认罪态度是相当的好。
  三是韦x耀主观恶性不是很大。虽然韦x耀涉嫌运输毒品的数量大,但是他主观上运输毒品只是为了赚取搭桥费2万元,而不是为了贩卖毒品赚钱而运输。
  二、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问题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韦x耀和江x岚根据代x彬的指使到汽车站接货,结果江x岚刚接货就被抓,接着韦x耀也被抓。属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韦x耀的家庭状况,在量刑建议时也值得酌情考虑,韦x耀于2004年5月17日与其妻姜x莉离婚,儿子代x含现年10岁,一直是被告韦x耀在抚养(离婚后,姜x莉一直无音信),其父母已年老退休并且父亲患有恶性肿瘤,多年来一直在治疗中。这样一个上有老需要赡养,下有小需要抚养的家庭,韦x耀是家庭中的支柱。
  综合上述意见,辩护人恳请公诉人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属于从犯的犯罪地位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在庭审时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之外的量刑建议。给韦x耀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三、关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问题
  一是聂x卯、王x志的口供。韦x耀在口供中多次提到王x志、聂x卯二人,他们了解犯意的最先提起是哪个人,毒资的来源是怎样组成的等。他们二人的口供可以印证韦x耀口供的真实性,更加能够证明韦x耀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
  二是调查代x彬三银行卡在被抓前三个月的资金变动情况。了解这三银行卡的资金变动情况,更有利于调查清楚,代x彬出毒资的情况以及其他犯罪线索。建行6227003761170004987,农村商业银行6228851029508545,农行6228480470428344712。
  以上意见,请予以充分重视并采纳!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辩护人: 重庆xx律师事务所
                                 张xx金xx律师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韦x耀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韦x耀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金贵仁、张宰宇二律师担任其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韦x耀涉及的基本案情
  2010年6月以来,韦x耀打牌一直输钱并欠债20多万。2011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韦x耀到袁家岗立交桥附近代x彬租住的家里去耍的时候,代x彬给韦x耀说他想“冲出去”弄点“圆圆”回来做并鼓动韦x耀一起干,韦x耀当时没有答应。没过多久(2011年2月一天),代x彬、贺x伟、韦x耀在贺x伟茶楼(江北黄泥塝)打牌.代x彬又向韦x耀提及麻古的事情.代x彬、贺x伟商量:韦x耀负责介绍钟x刚的小弟“西西”跟云南的上家姜x敏认识,由“西西”具体去谈.代x彬负责到云南购买麻古并从云南运回重庆,代x彬、贺x伟、钟x刚、聂x卯等人负责出资金。他们向韦x耀承诺:事成之后,代x彬支付搭桥费2万元并且韦x耀欠钟x刚、贺x伟的赌债可以免高利贷利息,还可以慢慢还本金。2011年4月22日,代x彬和江x坤从昆明接运毒品麻古后,分别携带毒品乘坐长途汽车回重庆。4月23日,韦x耀和江x岚在重庆菜园坝汽车站接运毒品麻古5132克时被当场抓获。
  二、被告人韦x耀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法律规定以及2008年12月8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8]324号(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区分的相关规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辩护人的观点:
  1.犯意的提起
  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材料来看,购买毒品的犯意是由代x彬主动向韦x耀提起的。大概是在2011年2月的一天,韦x耀在袁家岗附近代x彬租住的家耍的时候,代x彬告诉韦x耀,他想“冲一下”,弄点“圆圆”回来做并极力鼓动韦x耀一起“冲出去”,高风险、高回报,韦x耀当时未答应他.这个事情韦x耀还曾给后来也加入出毒资的贺x伟、钟x刚、聂x卯等人说过。没过多久,代x彬、贺x伟、韦x耀在贺x伟茶楼(江北黄泥塝)打牌.代x彬又向韦x耀提及购买麻古的事情并保证拿的出钱来。韦x耀也是因为赌债高筑,考虑到代x彬答应事成之后给两万元的搭桥费用并且贺x伟、钟x刚可以免高利贷利息才答应帮忙介绍上家给“西西”认识的。韦x耀供述的内容详细、具体并且都有其他人在场,肯定是亲身所经历,不可能是编造的出来的。虽然代x彬在供述中百般抵赖、否认,推卸责任.但是,从韦x耀供述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证等来综合考虑,代x彬是犯意的提起者是毫无疑问的。
  2.毒资的来源
  证据材料表明:代x彬出资25万元、贺x伟出资17万元、钟x刚出资4万元、聂x卯出资12万元,共计58万元,实际购买毒品的是55万元。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资金情况具体如下,2011年4月初,韦x耀和“西西”到云南,介绍“西西”跟上家姜x敏认识,“西西”带去了现金37万元(中途路费和买礼物一共花费了近2万元),实际上“西西”给了姜x敏35万元。其中代x彬18万元,钟x刚2万元,贺x伟17万元。云南回来后,代x彬又让韦x耀帮他转现金7万,韦x耀只给他转了6万,钟x刚自己转了2万,聂x卯自己转了12万。当时他们都要求韦x耀把欠他们的赌债一起转过去,由于韦x耀没有钱,所以一直未兑现。从相关证据来看,韦x耀由于赌债高筑,显然是没有资金加入购买麻古,也没有证据表明韦x耀曾出过一分毒资。
  3.具体的分工
  根据韦x耀、江x岚以及江x坤的口供材料表明:去云南购买麻古、接货、办理托运、确定收货方式、负责运回重庆等都是由代x彬本人亲自操作、指挥。麻古达到重庆后,代x彬指挥韦x耀和江x岚接运麻古。韦x耀在购买毒品过程中只起了介绍上家给“西西”认识的中介作用,麻古到达重庆后,协助接货的一个辅助作用;代x彬、贺x伟、钟x刚、聂x卯等人负责出资金和具体操作。
  4.毒品的分配
  根据材料表明,麻古到手后,他们初步确定的分配数量是:代x彬14000颗、贺x伟13000颗、钟x刚4500颗、聂x卯6000颗。从分配的颗数来计算,每颗15元,毒资应该是562500元。在第四次讯问中,韦x耀供述代x彬他们一共给了姜x敏现金55万并给姜x敏购买了礼物,金额上也是基本吻合的。
  5.毒品的数量
  受代x彬指挥,韦x耀和江x岚去重庆汽车站接货而被抓,当时涉嫌运输的毒品麻古为5132克。由于他们的接运目标就是按照代x彬的指示去接运汽车带回来的麻古,代x彬和江x坤在云南具体买了多少颗,是否增减?只有代x彬本人最清楚。因此,代x彬安排江x坤单独运输回来的306.8克麻古不应该算到韦x耀和江x岚涉毒数量上来。所以韦x耀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为5132克.
  本案第一被告人代x彬一直企图将责任推卸到被告人韦x耀身上,简单的向大家介绍一下根据证据材料显示出来的一些有关代x彬品行及一贯表现的信息,以便合议庭客观了解其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依法裁判。
  1.代x彬的犯罪记录
  代x彬,生于1972年7月29日,1986年因为盗窃被少管3年,1991年因为赌博被劳教2年,因盗劫罪,于1996年6月26日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份在上海因涉嫌贩毒1000余克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刑拘。
  犯罪记录表明:代x彬从14岁开始,基本上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劳教场所和监狱里度过的。因此,他有着丰富的犯罪经验和自我保护、反侦察能力并且在2010年6月就有涉嫌贩卖大宗毒品的嫌疑。他的恶劣品行在他的供述和伪装中更得以充分体现。
  2.代x彬的供述
  第1次讯问笔录:民警当着他的面打开毒品时,他否认认识麻古。所以,他拒绝看,拒绝见证。代x彬全面否认自己与毒品有关。
  第2次讯问笔录:交代是韦x耀请他和江x坤去云南运输毒品的。全面推卸责任——把责任推给韦x耀和江x坤。
  第4次讯问笔录:承认是他找江x坤和他一起去云南运输毒品回重庆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她10000元钱作为报酬。后因为又要江x坤带回开包后无法复原的毒品,又加了5000元报酬。第5次讯问笔录:办案民警“问:你是否参与这次运输毒品中出资购买毒品?答:没有。问:你知道有哪些人都出资购买这次毒品?答:不知道。”问:有哪些人预谋参与到这次运输过程?答:除了我,韦x耀,江x坤外,我不知道有其他哪些人。这两次笔录中,代x彬避重就轻,有限承认并推卸责任。
  第9次讯问笔录:代x彬交代“毒资由韦x耀提供,具体韦x耀提供了多少,他不知道。”他只是帮他到云南运货,然后韦x耀答应给他2万报酬并支付了他5000元现金作为的路费和开销。为了推卸责任,代x彬又作了和第5次相反的供述,继续推卸责任。
  3.代x彬向身边的人用假名字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根据代x彬和江x坤的交代:他们一共前后两次一起去过云南昆明接运毒品。他在江x坤面前一直称自己叫刘兵。后经江x坤辨认,刘兵就是代x彬。
  三、被告人韦x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属于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代x彬等人虽已购入毒品麻古,但未卖出就被查获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毒品到达汽车站后,韦x耀和江x岚前去接运即被抓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为运输毒品罪未遂。
  四、被告人韦x耀还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1.韦x耀属于初犯,没有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韦x耀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未实际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虽然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但是他主观上运输毒品只是为了赚取搭桥费2万元,而不是为了贩卖毒品赚钱而运输并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构成现实危害。
  3.韦x耀的家庭状况,在量刑时也值得酌情考虑。
  韦x耀于2004年5月17日与其妻姜x莉离婚,儿子代x含现年11岁,一直是被告人韦x耀在抚养(离婚后,姜x莉一直无音信),其父母已年老退休并且父亲患有恶性肿瘤,多年来一直在治疗中。这样一个上有老需要赡养,下有小需要抚养的家庭,韦x耀是家庭中的支柱。
  五、关于本案中是否存在侦查机关利用特情人员引诱犯罪的问题
  本案的同案犯江x岚也就是在重庆汽车站具体接货的人,在侦查阶段即被取保候审,在起诉阶段是另案处理。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已经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核实本案的同案犯江x岚是否属于侦查机关特情人员。特情人员引诱犯罪,依法是可以从轻判刑的,这牵涉到本案被告人判刑轻重的问题。由于涉及到侦查机关秘密侦查手段问题,辩护人也不想对调查结果作过多的纠结。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是否使用特情情况不明的案件,侦查机关不予说明或者说明的情况与案情存在矛盾,不能排除特情引诱嫌疑的案件,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留有余地。所以,我恳请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向公诉机关或者侦查机关核实,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六、关于被扣押车辆渝AMD067小轿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韦x耀返还车主(其母亲)兰x文
  该车系被告人韦x耀母亲兰x文出资购买并承担每月一万多元的按揭费用。主要用途是方便韦x耀父亲韦x放(患恶性肿瘤)每个月到白市驿看病以及平时管理生意。兰x文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购车票据以及车主证据并说明了家庭的经济来源,是可以承担得起那笔费用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人韦x耀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从轻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重视并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xx律师事务所
                             张xx 金xx律师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