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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包头日报报道本网律师以社会调查员身份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审判工作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07日
不因昨天的错阻挡他们明天的路   □见习记者 张婷婷     2005年10月份,未成年人段某某伙同四人分别手持铁链、木棒先后在昆区友谊19街坊金海岸游泳馆西面、青山区东风公园附近拦截路人实施抢劫,共计金额不足1400元,随后几个孩子将钱挥霍。2009年5月,小段等人被捕。   基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判处被告人小段等人一年六个月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小段提出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小段系初犯、几年来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遂判处其缓刑……     “叔叔,还记得我不?我是小段,快过年了,我挺想您的,还有张阿姨,想给你们拜个年,汇报一下我现在的情况.。”   2011年春节前,包头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宋文海正准备结束手头工作,打算回家过年,“嘟嘟”声响,一个陌生号码来电,接听完电话,宋文海立即到隔壁庭长办公室,向张晓露转达这个“陌生”青年的问候。“是他?”“对!就是他!”两人互相看了看,欣慰之情溢于言表,这个电话把宋文海的思绪一下子拉回到一年前。   要是社会抛弃了他   那真可惜   2009年,包头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了首件未成年被告人抢劫案件。被告人段某某在2005年10月份,伙同四人分别手持铁链、木棒先后在昆区友谊19街坊金海岸游泳馆西面、青山区东风公园附近拦截路人实施抢劫,共计金额不足1400元,随后几个孩子将钱挥霍。   事发时,小段不过15岁,刚刚在我市一家机床加工企业找到工作,晚上和同伴们上网时发现钱花完了,这才心生邪念,干了这桩蠢事。作案后,小段也没当回事。三年过去了,令小段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5月,他因此事被捕。基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判处小段等人一年六个月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小段提出上诉,要求予以改判缓刑。作为代理审判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宋文海告诉记者一段“插曲”。小段单位的老板在听说他“出事”后,来到包头中院,想到跟自己孩子同龄的小段只因一次“失足”就有可能带来终生遗憾时,这个一米八的汉子在宋文海的办公室哽咽了,“不论判多久,他出来都还是我的员工。”于是,他写下一份“保证书”,表示他会以个人和单位的名义对小段进行帮教。   最后,包头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小段系初犯、几年来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小段最终恢复往日平静的生活。在宋文海的笔记本上,记者看到从2010年3月到2011年5月,他对小段5次回访记录。宋文海告诉记者,小段如今不仅给老板开车,而且还负责给单位送货,他说:“这孩子干得好着呢,要是当初社会抛弃了他,那真可惜。”   “时隔这么久,我真没想到他会给我们再来电话。”包头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张晓露告诉记者,他们没想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会对一个孩子的生活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她说,“这个事情让我看到,有时候我们多做点工作或许可以挽救一个孩子,甚至是一个家庭。”   从细致地调查了解   到全面的司法建议   2010年,包头中院首次聘任12名社会调查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审判工作,这些社会调查员凭过硬的心理学、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投入到挽救失足少年的队伍中来,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师张万军就是其中的一位。   张万军接手的第一个案子让他深刻地意识到,一个犯错误的孩子背后往往存在某种不良的环境影响,社会调查员的工作要从细致地调查了解开始。   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与何某某同为我市某中专的学生,2010年1月的一天夜里10时左右熄灯后,同寝室几人,点着蜡烛继续聊天。1小时后,张某某已熟睡,何某某开始对其进行骚扰,他先用菜刀、剪刀拍打张某某的后背,后又用语言侮辱张某某,张某某睡眼惺忪、一气之下抽出水果刀向何某某的右胸部猛刺一刀,没想到致何某某心脏破裂。慌了神的张某某赶紧同其他同学一道对何某某进行抢救,但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发生这样的事情,可以说学校和家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万军告诉记者,在与被告张某某的父母接触过程中,他发现家长很诧异自己的孩子能做出这等傻事,一直以来,父母以为孩子成绩好就万事大吉了,疏于与孩子的交流、沟通,这也是造成事发的原因之一。   张万军认为,大多数未成年人案件都与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因此他强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意义,也深知作为社会调查员的责任。张万军说:“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专门化的审理不仅可以减少诉累,而且在审判程序中可以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说到这里,张万军递给记者一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记录着社会调查员在接到中院委托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学校生活情况等进行的深入了解的过程,“报告”还将案发前未成年人有无不良行为、是否是首次失足、曾经有无其他劣迹等作为量刑的参照标准。   最终因受害者家长的原谅以及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张某某获从轻处罚。   张万军说,“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仅要考虑全面,还要细致。”在审理这一案件过程中,曾先后两次与校方联络的宋文海也表示,深夜学生在宿舍吵闹,校方竟无人出面制止,这说明学校疏于管理,学校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在审判结束后,代理审判员宋文海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将一份司法建议书寄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学校,建议学校在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据了解,自2009年10月,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成立以来,截至目前,包头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共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变更抚养关系、人身损失赔偿及减刑假释等案件共计80余件。在审理过程中,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外,还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进行特殊保护,而且保护未成年人不受行政公权力的损害。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建立,拓宽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领域,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从单纯的刑事司法保护向全面司法保护的转变。在司法保护对象的范围上也更加广泛,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未成年人群体。                      包头日报2011年5月30日民生社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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