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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法不相信眼泪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6日
 婚姻法不相信眼泪
在多年的办案实务中,我始终对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两类法律,即劳动法和婚姻法有点也许听来偏激的个人看法:那就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规定的好、实行的差,相对中看不中用;婚姻法则是不相信眼泪,其条文对弱势妇女的保护不够或者说没有保护。在这里不谈劳动法。因为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更让我对婚姻法的上述判断有新的担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产的规定,是该解释出台以来,大家最热议的地方,尽管有人认为这样相对公平,甚至契合《物权法》等的脉络,但本人总有些悲天悯人的感受。
这样说可不是无病呻吟,而是时有耳闻、甚至亲身面对。现在举一个在去年碰到的前来咨询的妇女说起的遭遇:这位妇女和其丈夫是小学、中学的同学,并且当年是不顾父母的反对结婚,彼时的男人对她还不错,但鉴于家庭条件,两人并没有自己的住房。后来其丈夫做起了生意,两人也有了一个女儿。再后来,由于男人境况改观人却变了心,再加上公婆想抱孙子的传统观念作祟从而添油加醋怂恿小两口离婚,致使两人的感情每况愈下、婚姻也岌岌可危。但不知其丈夫出于什么动机,两人一直没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有的只是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这个女人傻信双方同学时起建立的情感,迟迟不想结束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直到前不久,男方在外面又有新欢,并且逼其离婚,这个女人才如梦方醒,但这个时候,房产不是两人的,存折上也空空如也。现在这个女人能有的,只是伴随自己长大的女儿,和面临重新找工作但尚无栖身之地的窘境。她在我面前几乎是哭着说完了整个过去,听得我既好生心酸又义愤填膺。但将婚姻法在脑海中闪现,却又不能实现她要求其丈夫为她买一处住房再离婚的想法。
当时为这事还一度激起不少感慨,本想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抒发一下对这类事例的探讨,但终因没有想到具有建设性的提议和思路作罢,但这种事却总也萦绕心头,挥之不去。
许许多多的家庭主妇在相夫教子和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和韶华,但她们的劳动又如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认同和保障呢?
也许这只是个例,也许这仅仅是少数没有法律意识的妇女的悲剧,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普法的深入会逐渐改变和进步,但这些妇女所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惨状,我们的法律却有些束手无常,甚至说法律不相信眼泪的提法再次无情的抽打人的良心。但又谁能来给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们普普法,以便在家庭财产上做到“亲夫妻明算账”呢?
婚姻法是一部人身关系较强的法律,但该法对现实的财产关系的太过注重,却冲淡了婚姻的实质,给人一种商业味充斥的眩晕和心悸。
作为一名法律人,也许提点和现行法律相反的论调,似乎没有融入法律人的主流思维,同时也改变不了什么,但些微的发声,也许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并且期待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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