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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包头日报2010年12月15日社会法事版律师信箱(本网律师负责解答)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律师信箱: 一、我表弟因同他人共同盗窃一辆汽车,涉案金额10万元,被认定为主犯,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请问这样的量刑是否过重? 律师解答: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因此,本案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二、我和我老公2006年结婚,现在双方经过协商后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却为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分歧,我想问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老公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我与男友已同居三年,在同居期间,我们共同购买了房子及一些家具,现在我和他分手了,想问一下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一方或另一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您所述,你们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您可就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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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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