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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包头日报2010年12月29日社会法事版律师信箱(本网律师负责解答)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17日
 
一、何女士7岁的女儿在玩耍时被另一同龄男孩用刀砍伤了手指头,当时在场的目击证人是一位年仅9岁,但智力很正常、读小学三年级的儿童。现何女士因女儿的医疗赔偿费与男孩的父母发生纠纷,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请问:当时在事发现场9岁的儿童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如上所述,那位现场目击证人虽然只有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智力正常,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对自己亲眼所见的简单事实经过是能基本表达清楚的,因此,这个儿童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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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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