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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包头日报2011年11月9日法事版律师解答(本网律师负责解答)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22日
 
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老公于2010年从部队复员转业,但我与老公感情已破裂。请问如果我现在提出离婚,他的复员费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昆区  张女士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您老公复员费只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能否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我的一个亲戚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残,交警队认定肇事司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处理下肇事司机已做出赔偿。请问伤者能否再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东河区  杜先生 律师解答:按照2004年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此,如您的亲戚已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不低于工伤待遇,则一般不可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待遇。关于这一点,内蒙古和全国诸多省份劳动部门做法不同,如2011年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可获得有限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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