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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包头日报2011年10月19日法事版律师解答(本网律师负责解答)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22日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   我在今年11月份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和卖房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最近由于我无法办贷款,我们两人通过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请问,我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用?   东河区  胡先生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平均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当中介方已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就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虽然你们后期因为无法办理贷款而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这不能成为不支付中介费用的理由。除非你们和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作了特殊的约定。  内退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是某企业内部退养职工,2010年10月,我又在昆区一家公司工作。但是,2011年4月,我在工作中腿部骨折扭伤。请问,内退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昆区 何先生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您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一方婚前存款在婚后购房,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结婚后用婚前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登记为我个人的姓名。请问该套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青山区  史先生   律师解答:处理该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套房产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可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但该房产的婚后收益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资质的承包人拖欠工资该如何办?   我受雇于刘某,为其承包的一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刘某不具有工程施工资格和用工主体资格。工程完工后,刘某一直拖着不肯支付工钱。 我该如何处理?   青山区  周先生   律师解答: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而本案中发包人在没有核实承包人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依照民法一般原则,可以推定发包人对出现欠薪的问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2004年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亦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也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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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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