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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包头日报2011年9月28日法事版律师解答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26日
 
包头日报2011928法事版律师解答(本网律师负责解答) 抵押汽车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2011年1月份,我向胡先生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的比亚迪车作抵押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书中约定:如果我到期不还钱,愿将比亚迪车抵债给胡先生。但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问该抵押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   固阳县  周先生   律师解答:目前,我国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时,如果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以车辆所设的抵押合同,应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所以,该担保书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具有履行力。 民间借款能随意
约定利息标准么?
  我在2010年1月,与张某发生借贷关系,向张某借了10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倍计息。请问民间借款能随意约定利息标准么?    青山区  胡先生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您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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