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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浒耶午强奸处罚辩·
作者:侯健怀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9日
浒耶午强奸处罚辩
 
起诉指控:
    被告人浒耶午与被害人亡莉同坐沙发看手机电视时,浒耶午突然亲吻亡莉,将亡莉按倒,不顾亡莉反抗掀其睡裙、胸罩,咬其胸部,脱其内裤摸阴部,并脱去自己衣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遇反抗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建议处刑二至三年。
 
辩护意见: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我认为,被告人浒耶午在与其下属亡莉单独相处时,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亡莉意愿,其行为可以以犯罪论处。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自动中止犯罪,并具自首情节,又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应予宽大处理。
 
一、浒耶午犯罪情节较轻。
法庭查明,本案是对特定对象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发生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事关系,他们都是从外地来到淮南工作,生活在同一套租房内,双方关系一直较为亲密。案发当天被害人王亡莉未到下班时,提前单独回到住处,然后换了衣服只穿一件睡衣,与在房内的浒耶午坐在一起,与他谈手机,并邀请他共同观看了一部手机恐怖电影。因为孤男寡女近在迟尺时间较长,在此期间有玩笑动作,后浒对王莉多次拥吻,亡莉开始并无反抗,只是问了一句为什么,浒耶午一时冲动,产生了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欲望。他们毕竟是朝夕相处关系密切的单位同事,事情发生有特定环境和气氛,浒耶午在这种情况下临时起意,不是出于有预谋、很卑劣的犯罪动机,其犯罪主观恶意相对并不大。
从客观行为上看,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浒耶午虽然有按、压行为,但没有一句威胁语言,没有实施其他暴力或胁迫行为,在亡莉后来以行为表示不同意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浒耶午没有再要求并纠缠他,而是立即起身终止行为。此后他就一直安慰亡莉,晚上亡莉随他人外出,浒耶午心怀愧疚一直等待她回来。另从犯罪过程和结果看,由于双方性器官并未实际接触,未造成被害人伤害和其它后果。因此,本案的危害不大,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
 
二、浒耶午行为属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放弃犯罪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内的原因,还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因主观意志以内的原因,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不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卷宗笔录证明被告人放弃犯罪是其主观意志以内的原因。浒耶午两次供述均称:“一开始我觉得他是自愿的,后来的时候我感觉她不愿意了------拿手机砸我并要拨打电话,所以我就起来了”。“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亡莉就一直不让我碰她,我怕事情闹大,就没有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她当时不讲话,就不停扭动身体”,“不让我碰她,并拿手机砸我,并讲你对得起你媳妇吗,我看她又拿手机要拨打电话,我当时就怕事情闹大了,就起来了。”
当被告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遭受害人反对,因惧怕“事情闹大”便产生不想继续下去的念头,并不是意志外在因素(外人的突然闯入、自然灾害等)的影响而未能得逞。是被告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动地放弃了犯罪意图,是因其内心的变化,自行决定放弃实施行为。
本案被告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为被告人与受害人的体力相距悬殊,即使被害人要打电话,被告人完全可以制止或者夺走电话,可以继续按压,甚至直接强制受害人,是完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并非在客观上不能。另被告人了解现场的情况,当时是夏日下午45点钟,员工们6点多才下班,在现场附近没有人员活动,受害人与被告人与外界处于一种隔离的状态,外人无法直接明确地观察、得知房间内发生的事情。本案并没有使他认为自己客观上不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情况。
依据刑法理论,若犯罪未得逞的主观和客观因素都存在,且犯罪未得逞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放弃之间很难分清主次,在认定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时,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浒耶午构成自首。
卷宗材料和法庭审理查明,案发当天晚上直到深夜,浒耶午一直与亡莉哥嫂在一起,是亡莉哥哥亡勇当着浒耶午的面电话报的案,在知道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浒耶午仍在租房原地等候半个多小时,等候公安人员到来,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发布的司法指导案例,浒耶午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浒耶午认罪悔罪态度尚好。
被告人自幼生活在农村,后考入大学,毕业后参加企业工作,很快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成为淮南分公司经理,他一贯表现是好的,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先例,这次因与亡莉单独相处诱发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非常令人遗憾。但案发后,浒耶午对自已行为的性质有充分认识,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事实。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家人向亡莉提供了巨额赔偿,亡莉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对浒耶午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责。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浒耶午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也是好的。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鉴于本案被告人浒耶午犯罪情节较轻,属自动中止犯罪,又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觉悟明显,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主动赔偿,具有多个免除处罚法定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浒耶午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以强奸罪判处浒耶午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