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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民意与反垄断执法——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为例分析
作者:王一流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3日


        摘要: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于2009318日正式作出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集团的决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虽然商务部一再表示本次禁购决定的作出与民意无关,但是在商务部的决定作出之前,就有媒体预测“汇源并购可能死于民粹”[①],商务部决定作出后,有学者也表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将民意作为一项考量因素。[②]本文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为例,通过分析民意参与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性以及民意参与反垄断执法的困境,最终提出了一些将民意纳入反垄断执法过程之中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民意;反垄断执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的“民意”问题
    
    200893,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汇源公司或汇源)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最大一笔收购案。可口可乐即将收购汇源果汁的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内同行和社会公众强烈反应。短短10天左右,有46.2万人次参与了某网站关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调查,反对者的比例高达79.4%[③]国内同行企业甚至打算以此项收购涉嫌垄断为由联名上书商务部,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集团。而在这期间,可口可乐公司为了保证对汇源收购的平稳进行,还涉嫌打压舆论。[④]最终,商务部于2009318日正式作出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集团的决定。舆论普遍认为,商务部此项决定体现民意。那么,何谓“民意”呢?
    自20世纪以来,民意的概念随着一波又一波的民主化浪潮在世界各国生根发芽。在我国,民意常被抽象的政治化的语言加以表述,如《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⑤]民意在英文中称作“Public Opinion”,即“公众意见”。由于“公众”一词的含义众说纷纭,所以学者对民意概念的定义有很大分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解读“民意”的关键正是在于民意生成主体的确定。现有正式立法中的“公众”一词在指向对象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抑或是社会团体、协会等非法人组织在数量上既可以是许多包括全部)也可以是少数一些或寥寥几个(包括形单影只的一个)。所以我们可以把民意界定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针对特定时间内的特定议题的主观意愿和态度。可以包括全体民意、多数民意、少数民意、个体民意也可以包括自然人民意、法人民意、非法人组织民意等诸多种类。”[⑥]
依据上述民意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中的民意问题。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事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谓“特定时间内的特定议题”,社会公众均可对之发表意见。从指向对象上看,可口可乐公司、汇源公司以及其他国内同行企业作为法人组织可以发表意见,生成民意;每一个消费者个人同样可以自然人的身份发表意见,生成民意。从民意主体数量来看,对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79.4%的反对者比例是民意的体现,剩下20.6%的支持者比例同样是民意的体现。那么,显然,所谓“商务部的决定体现民意”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商务部的决定至少没有体现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的民意,没有体现20.6%的支持者的民意,它体现的最多只是“多数民意”或“主流民意”。这不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这里所谓的“多数民意”或“主流民意”到底有没有影响商务部的禁购决定的作出,也就是说民意与反垄断执法的关机究竟如何呢?下文阐述。
 
        二、反垄断执法须要民意的参与
   
    (一)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促使民意参与反垄断执法的根本原因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法反映着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⑦]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那么我国的法律必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说,民意必然首先体现于立法的过程之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反垄断法》是“民意的产物”。然而,立法体现民意只是实现法治的第一步,法治的关键在于执法,即对于体现着民意的法律的落实,而执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法的宗旨。
    综观世界各国地区立法,反垄断法的目的、宗旨和所应发挥的作用不是唯一的。[⑧]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我们得知我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在于追求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方面,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本身就是反垄断法保护的利益主体,他们当然有资格就自身的利益“发表意见”,从而生成民意,即使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基于种种原因(如缺乏专业知识)发表了“错误的意见”,我们也不应该剥夺其生成民意的权利;另一方面,鉴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身的抽象模糊性[⑨],反垄断执法者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执法者该如何行使这个自由裁量权呢?这也正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考验商务部的关键性问题之所在。根据行政执法(即狭义执法概念)的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这里所谓的“合情合理”理所当然地包含了要考虑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直观感受。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来说,民意必然成为反垄断执法的考量因素。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商务部称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这表明商务部在此案中已经考虑了相关主体的“民意”,然而,商务部却没有征求消费者或社会公众这个利益主体代表的意见,这是让人遗憾的。
 
    (二)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要求反垄断执法吸纳民意
 

    当前,国家治理模式因其失灵而日益衰退,取而代之的公共管理模式通过开放公共过程来拓展公众参与空间,公共治理模式因此普遍兴起,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导性公域之治模式。所谓公共治理,就其构成而言,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开放的公共管理是前提,主要用来发挥集体选择优势;而广泛的公众参与是基础,主要用来发挥个人选择优势,公共治理模式试图通过这种整合来同时拥有两种优势。[⑩]
    经济法作为重要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本质在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调节,调整手段是以公法手段为主的综合性手段。而被冠以“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作为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和,是国家干预和调节市场运行秩序的基本法律,其公法性质是非常明显的。所以,反垄断执法必须顺应公域之治的公共治理模式的要求,将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两种元素进行整合,以实现优化治理。
其实,治理理论的实质和核心是管理的民主化问题。直接民主虽然能够保证公民参与程度高,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为组织困难、成本高昂,容易导致盲动和狂热,不容易妥协,甚至有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而取代直接民主的代议制民主又产生了效率低下、反应迟钝、政策失灵、精英主义、技术统治等弊端。所以,治理理论的产生,可以视为突破民主两难困境的一种尝试,也是对传统代议制民主的一种矫正,即在现有的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增加直接民主的含量。[11]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来看,一方面,要求所有社会公众参与此案的反垄断审查以实现“直接民主”,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作为通过代议制民主而产生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商务部在决策的过程中有义务通过讨论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增加直接民主的含量。
 
    (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制须要民意的参与
   
    虽然在权力的配置上各国有不同的做法,但独立性、权威性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共同特征。然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我国最终确定在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条件下,维持现有多头、分散的反垄断执法格局,即所谓“双层次多机构”执法模式[12]。虽然说建立一个独立、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最理想的状态,但鉴于我国的政府行政体制的现状,目前还难以实现。也就是说,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这种“双层次多机构”执法模式是当前条件下的最佳选择。
    可是,这种“双层次多机构”执法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由于《反垄断法》与相关行业立法的冲突以及各执法机构自身利益的存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执法机构“错位”,甚至“缺位”、“越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各执法机构与许多垄断型国企及地方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很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情况。在讨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过程中,就有学者表达了这样的担心:监管者有没有被被监管者俘获?金融危机导致市场行情下跌,可口可乐很可能不愿意按它原先承诺的对价购买汇源,从而通过“俘获”监管者商务部的形式阻却了此项收购行为。[13]显然,如何“监督监督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作为促进和改善政府施政,防止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腐败的重要手段,可以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一定的作用。生成民意作为形成社会舆论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反垄断执法的作用尤为突出。民众以最日常化的直观感受将所普遍遭遇的不公正国民待遇以数据的形式呈现出来也就集中体现了当下中国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的“热点”所在哪个领域民意投诉最汹涌该领域存在的垄断迹象无论是市场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就最明显。民意如同一枚时刻温热的指南针清晰反映出垄断现象在市场微观层面的负效应。[14]由此,民意当然可以对反垄断执法者形成监督压力。一旦执法者漠视民意,就很可能获得较差的社会评价,其政治利益必然受损。从客观上讲,反垄断执法者本身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也是必然受到民意的影响的。
   
        三、民意参与反垄断执法的困境
   
    通过上文论述,民意必然成为反垄断执法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鉴于民意自身的特性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民意参与反垄断执法至少面临以下困境:
 
    (一)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给民意留下的空间过大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明确。前文已述,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宗旨和所应发挥的作用不是唯一的。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立法目标的多元化已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之一。[15]第二,反垄断法中的概念、规则与违法确认原则是不确定的。在反垄断法中,像“垄断”、“相关市场”、“合理规则”等关键性术语的含义都是不确定的。
    就我国而言,《反垄断法》全文一共八章,仅仅五十七条,内容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更加原则抽象。从立法目的上看,根据《反垄断法》第一条的规定,虽然说最终目标是追求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直接目的又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涉及具体案件时,多元化的目标之间必然存在一个目标的冲突与协调甚至取舍的问题。从相关概念来看,其定义也是非常抽象的。如我国《反垄断法》将“相关市场”界定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其内涵就相当模糊,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把握。
    《反垄断法》的高度抽象原则性一方面给予了执法者相当大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给民意留下了巨大的表达空间,而这个空间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基本法来说是大得惊人的。如果执法者自身都找不到直接的执法依据,那么民意的表达就处于更加“自由”的状态了,可是这种“自由”对于反垄断执法来说并不一定有利。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上,作为专业的学者尚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合并的后果是可口可乐在果汁市场上的份额将超过50%,有人认为合并后其果汁的市场份额应该是26.07%,也有人认为应当将软饮料市场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依据。[16]而作为一般社会公众的认识往往更加感性,答案更是五花八门,这很可能影响执法者的正确判断。这里的一个前提问题是“相关市场”的概念是不确定的,人们缺乏一个客观直接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民意与反垄断执法专业性、保密性要求的冲突
 
    民意作为一种针对特定时间内的特定议题的主观意愿和态度,具有一些自身特有的属性的。如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民意就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1)朴素性。民意民意往往包含了人们最为朴素的善恶、对错观念更多的是夹杂着对人与事的道德评判对司法的应然评价。(2)非理性。民意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其表达出的民意往往由于每个人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的差异而产生相互碰撞或为某种具有煽动性的观点左右呈现出非理性的特点。(3)易变性。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经过不断的变化沉淀而成。(4)非专业性。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与民意表达的非专业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17]
虽然刑事司法与反垄断执法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别,但民意所展现出来的特征是相似的。不过,反垄断执法所体现出来的专业性更强,而且保密性要求极高。就前者而言,一方面,反垄断法本身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一项具体的制度需要放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来理解和把握。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经济学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需要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判断对市场竞争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影响。[18]这些显然是与民意的朴素性、非理性、易变性、非专业性的特征是相冲突的。与此同时,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直接体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就必然会涉及到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的问题。所以,反垄断执法过程具有保密性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而社会公众鉴于对执法过程的“无知”而产生的民意就很可能显得更加“非理性”。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对于并购的结果是否构成垄断是要通过具体的数据和专业的经济学分析来论证的,一般社会公众显然达不到这个要求。而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商务部很可能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原则,并未公布任何的有关的具体商业信息、数据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过程。这就增加了民意表达的“非理性”成分。
 
    (三)产生民意“绑架”法律的问题是可能的
 
    由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市场经济中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执法的对象往往是一些大公司、大企业,甚至是行业寡头。这些公司、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很可能以此与反垄断执法者对抗。其中,它们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通过使用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手段引导民意走向,以给执法者施压,从而迫使执法者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扭曲后的“民意”而作出决策,实现了某些集团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民意绑架法律”。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作为收购方的可口可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拥有中国软饮市场15.5%的份额,其经济实力的雄厚是毋庸置疑的,具备了强大的对抗反垄断执法的资本。再从案情的发展来看,不管金融危机的加深有没有影响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的意愿,但至少一开始可口可乐公司展现出的收购愿望还是强烈的,并积极引导民意走向。然而,可口可乐公司引导民意走向的方式是受到质疑的,因为其涉嫌以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打压舆论”,制造了扭曲的“民意”,并试图影响执法者的决策。据媒体报道,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数日,便发生了可口可乐公司涉嫌运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剥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关于并购案不同意见的言论自由的行为,即所谓的“封口门”事件。[19]从本案来看,在反垄断执法中,产生民意“绑架”法律的问题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四)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容易激起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称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不仅在其制定国领域内有效,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以及于该国主权管辖的领域之外。[20]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普遍承认的一条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于本国经济造成危害。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就是我国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只适用于我国市场上产生的或者将要产生的限制竞争而不管行为人的国籍、住所也不管限制竞争行为的策源地在哪个国家。[21]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可口可乐是一家美国公司,而汇源是注册地位于加勒比海地区的英属开曼群岛的一家离岸公司,因此,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其实是两家外资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但这完全不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规定。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大量的跨国公司开始涌入我国。这些跨国公司一方面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这些跨国公司也往往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限制市场竞争,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特别在最近一轮的外资并购浪潮中,大量外资的进入很可能会冲击我国的民族工业体系,对我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外资收购的民族品牌不计其数。其中不少民族品牌在被外资收购后已被人们遗忘,而外资品牌则趁机蚕食市场份额;没有消失的,也有不少市场份额萎缩,不复当年之勇。[22]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可口可乐公司以高价收购汇源,很容易让社会公众担心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在被收购后难逃消失的厄运,从而很可能诱发强烈的、甚至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使得社会公众很难保持市场理性。
 
        四、将民意引入反垄断执法过程之中
   
    基于前文关于民意参与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性和民意参与反垄断执法的困境的论述,笔者认为,要将民意引入反垄断执法当中,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完善反垄断立法,将民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没有立法,无所谓执法。我国《反垄断法》高度原则抽象,甚至没有任何一个法条可以直接套用于实际案例,这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另一方面,这也给民意留下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为“非理性”民意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如何才能让民意趋于理性,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立法将民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之所以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激烈的争论,其最直接的原因正是在于我国反垄断法制的不完善,甚至缺乏一个最基本的相关市场具体界定标准。
    目前,国务院仅出台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定,即:《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而据专家统计,《反垄断法》需要四十多个配套规定,才能真正发挥其威力,否则将成为无牙的老虎面对《反垄断法》实施中产生的越来越多的问题,加紧制定出台《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定的任务已迫在眉睫。
前文已述,法律本身是民意的产物,在制定《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保证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其主要要求是:(1)立法信息公开。立法机关应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立法信息,为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提供前提条件。(2)立法过程高度开放。通过采用立法听证、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等形式,广纳民智。(3)立法程序公正公平。允许相关的利益主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公平博弈。(4)立法过程保持透明。立法机关最终选择的制度安排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等,通常都应做到公开透明。
 
    (二)反垄断执法须在法治的前提下正视民意的呼声
   
    然而,立法具有滞后性的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永远落后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我们不可能指望对于社会生活中任何纠纷都有与之对应的法条参考。就反垄断立法而言,客观地讲,鉴于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征,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不可能仅依一朝一夕之功。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反垄断法的专业性绝不等于只依靠几个专业的执法者进行独立判断,那种认为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无需顾忌网络民意”的观点[23]是值得商榷的。相反,反垄断执法者只有以现有的法律制度为依据,尽可能多地倾听民意的呼声,正确吸纳民意,才能更好地行使自身的巨大自由裁量权。
    在法治的前提下,反垄断执法要正确地吸纳民意,必须做到:  (1)执法者务必严格依法决策。相关执法部门在部门在作出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性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2)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独立的民意调查机构相协作。具体而言,独立的民调机构通过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涉嫌垄断事件进行专业的民意测验,并将相对理性的民意测验结果以及对测验结果的相关分析提供给反垄断执法部门,以作为其决策的参考。(3)在反垄断执法中引入听证程序。听证制度作为公共决策的一项机制或程序变革,将其引入反垄断法之集中审查过程中。为了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度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扩大听证参与人的范围使下列主体都享有参加听证的权利集中行为当事方、具有充分竞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企业主管机关、职工、供应商、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等。[24]4)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反垄断执法中的决策事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项重大,再加上反垄断执法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反垄断执法中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尤为必要。反垄断执法者可以就执法中碰到的问题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并将咨询结果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当然,对于反垄断执法中的专家参与应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的法定化予以制度保障。比如成都市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咨询办法》就值得借鉴。
 
    (三)通过法制途径确保民意引入反垄断执法的渠道畅通
 
    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来看,民意所展现出的非理性特征一方面源自于社会公众自身的知识储备的相对有限、个人观念差异等相对客观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可能源自于一些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相关主体不合理甚至非法引导民意的行为、执法者执法的透明度不够等等。前一种因素虽为主要因素,但由于性质相对客观,短期内难以改变;后一种因素严重影响了民意引入反垄断执法的渠道畅通,但由于其认为主观的特性,是可以通过法制的手段加以矫正的。
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几点:(1)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引导民意行为。民意因言论自由而生,非法引导民意的行为往往体现为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犯。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行使该项自由,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于民意在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影响,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主体侵犯他人言论自由的情形,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法的,检察机关要果断介入,积极提起公诉;受害人也应敢于与强势主体(一般为涉嫌垄断的经济上占优势的的大企业)对抗,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依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要体现为政府执法,为了提高执法的透明度,确保民意引入反垄断执法的渠道畅通,依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他的政府信息均可依法予以公开。即使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仍然可以予以公开。这就是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依据。(3)严格依法规范网络传媒。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来看,现代网络传媒必然在民意引入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桥梁作用。然而,网络传媒也往往不依法律的观点看待问题,而是蓄意制造并激化民族主义情绪,增加网络点击率,以满足自身的商业利益,这种现象也是迫切需要法制予以规范的。


【参考文献】


1
、郑子轩:《汇源并购或“死于民粹”》,载《南风窗》2009年第6期。
2、法制网:《法学专家纵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3/26.
3、法制网:《对待汇源果汁被收购案应有更广的法律思维》。//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9/21.
4、法制网:《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集团》。//www.legaldaily.com.cn/2007fycj/2008-09/08.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84页。
6、李昌昊:《民意之概念检讨及其价值探寻》,载《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史际春等著:《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9、宋功德著:《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安排》,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
10、高小平:《实现良好治理的三大基础》,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
11、法制网:《法学专家纵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3/26.
12、丁爱萍:《反垄断必须正视民意的呼声》,载《吉林人大工作》2008年第8期。
13、尚明主编:《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4、韩菁菁:《反垄断审查须科学界定“相关市场”——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反垄断审查说起》,载《时代贸易》2008年第10期。
15、刘昂:《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6、赵晓光:《〈反垄断法〉的性质、地位、特征及其主要制度理念》,载《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8年第9期。
17、法制网:《汇源并购案引发封口门事件——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浮出水面》。 //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9/21.
18、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19、新华网:《民族品牌被收购后多数从地球上消失》。//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9/04/
20、孙晋、翟孟:《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以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为例》,载《新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
21、胡守维:《反垄断法中听证制度之引入》,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 参见郑子轩:《汇源并购或“死于民粹”》,载《南风窗》2009年第6期。
[②] 参见法制网:《法学专家纵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3/26.
[③] 参见法制网:《对待汇源果汁被收购案应有更广的法律思维》。//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9/21.
[④] 参见法制网:《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集团》。//www.legaldaily.com.cn/2007fycj/2008-09/08.
[⑤]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84页。
[] 李昌昊:《民意之概念检讨及其价值探寻》,载《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⑦]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⑧] 史际春等著:《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⑨] 虽然消费者利益较之于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具有相对确定性,但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的定义仍然是非常抽象和不确定的。
[] 参见宋功德著:《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安排》,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页。
[11] 参见高小平:《实现良好治理的三大基础》,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第18页。
[12] 在这里,所谓“双层次”是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直接执法机构;所谓“多机构”是指有众多机构享有反垄断执法的执法权,除反垄断执法的主要三大机构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外,相关产业法的行业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也享有一定反垄断执法权。
[13] 参见法制网:《法学专家纵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3/26.
[14] 丁爱萍:《反垄断必须正视民意的呼声》,载《吉林人大工作》2008年第8期。
[15] 尚明主编:《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16] 参见韩菁菁:《反垄断审查须科学界定“相关市场”——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反垄断审查说起》,载《时代贸易》2008年第10期。
[17] 参见刘昂:《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8] 参见赵晓光:《〈反垄断法〉的性质、地位、特征及其主要制度理念》,载《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8年第9期。
[19] 参见法制网:汇源并购案引发封口门事件——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浮出水面》。 //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9/21.
[20] 史际春等著:《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21] 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2] 参见新华网:《民族品牌被收购后多数从地球上消失》。//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9/04/
[23] 参见孙晋、翟孟:《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以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为例》,载《新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
[24] 胡守维:《反垄断法中听证制度之引入》,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