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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权利瑕疵导致加盟合同解除的典型判例
作者:王一流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商标权利瑕疵导致加盟合同解除的典型判例

文书案号:(2018)京0105民初12339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4.10

一、案情回放:
原告:原告:史XX
被告:北京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与XXXX公司签订的《Hi辣锅锅冒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XXXX公司返还我支付的21万元;3.判令XXXX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20571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XXXX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我依约交付了保证金3万元、加盟金(5家加盟店)18万元。然而XXXX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进行虚假陈述,假称“Hi辣锅锅冒菜”商标系其所有、提供物料属于三无产品导致我被相关部门查处,在合同履行中无法联系致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之诉。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XXXX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失去联系,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致使涉案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史XX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XXXX公司在涉案合同中称:“‘Hi辣锅锅冒菜’商标已经于2016年1月16日合法注册,所有权属于XXXX公司”。而事实上,在中国商标网上未能查询到上述商标,从现有证据可以判定XXXX公司向史XX提供了虚假信息,史XX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故史XX关于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合同的履行及过错情况,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史XX与被告北京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Hi辣锅锅冒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解除; 
        2、被告北京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XX159000元;
三、裁判要旨: 
        商标是特许经营的核心经营资源,商标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瑕疵的,是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加盟商以此解约符合法律规定。当然,特许公司失联或者无实际经营的,合同目的当然无法再实现,解约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