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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典型判例
作者:王一流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文书案号:(2018)京0105民初16788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5.31
一、案情回放:
原告:长沙市XX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AA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的《C-UK区域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区域合同);2.判令XXXX公司、AAAA公司连带返还我公司加盟费3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我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区域合同,约定我公司向XXXX公司交纳加盟费32万元,获得XXXX公司特许经营授权在湖南省长沙市经营其产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XX公司存在服务电话无法打通,不能提供售后服务;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区域性价格保护约定等违约行为。XXXX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我公司订立区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AAAA公司系XXXX公司的控股公司,两公司在人员、经营地址存在混同,AAAA公司实际上与XXXX公司共同履行了合同,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区域合同,XX公司向XXXX公司支付32万元加盟费所取得的为XXXX公司授予的C-UK面膜机等产品在长沙地区的三年区域特许经营权,XX公司有权以4.5折的价格获得XXXX公司供货并按全国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同时XX公司在经营区域范围有发展加盟店并收取加盟费。双方的合同已经明确XX公司获得授权经营的产品主要为面膜机,XX公司独家经销权的实现以面膜机产品质量合格为前提,作为授权方及产品提供方,XXXX公司应当保证授权经营产品的质量,而XXXX公司并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媒体曝光,且截至本案诉讼过程中,XXXX公司通过全国统一的服务电话所提供的产品售后保障亦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XX公司对授权产品正常经营的前提已不具备。综合上述事实,XXXX公司提供的面膜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构成违约。XX公司通过区域合同对面膜机产品进行经营,以及通过加盟商的发展获得加盟费收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XX公司主张解除区域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XX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起诉状送达XXXX公司,双方合同于此时解除。 
        AAAA公司虽非区域合同的签署方,但系XXXX公司的控股公司。根据其网站的宣传,AAAA公司是对外招商加盟的主体,在包括与XX公司在内的加盟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AAAA公司多次下发通知对加盟商进行管理,从合同履行过程中AAAA公司的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将自己作为合同当事人,客观上亦有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XX公司主张AAA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确定原告长沙市XX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签订的《C-UK区域特许加盟合同》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解除; 
        2、被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AA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长沙市XX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加盟费320000元。
三、裁判要旨: 
        产品质量保证是特许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也是特许经营的核心资源之一。如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这种情况下,加盟商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